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

发布时间:2019-03-05 20:47: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4]19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4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96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设定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10个档次。参保人多缴多补。

第九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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