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12-06 09:41:3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等相关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发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则性规定

(一)适用范围

挂牌公司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履行事后备案程序,以及按规定股票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

(二)现有股东的认定标准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挂牌公司按照《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发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行股票的,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东。

(三)路演与询价

采用询价发行的,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以进行路演,并按照股票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向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在申购报价结束后,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按照《发行业务细则》的规定,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二、业务流程

(一)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流程

1.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1)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应当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2)按照《发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行股票的,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对本年度授权发行方案进行专项审议并披露;董事会行使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时,应对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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