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南宁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发布时间:2020-06-17 12:01:17

2017年广西南宁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南宁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记者昨日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即日起,满足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等条件的租房一族,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此举将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切实帮助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根据日前印发《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可提取额度,但不得超出依据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测算出的限额。

  根据测算,未婚职工可提取额为:在市区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已婚家庭可提取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职工在符合申请提取条件的前提下,可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末次提取需在承租合同结束一年内办理。

  《通知》还要求,各缴存单位及各服务网点要把好提取审核关,杜绝提取资料造假。如发现提取人提供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管理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职工做出不实声明或采取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要追回骗提套取公积金,向该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尚未骗提套取成功的,自该职工做出上述行为之日起2年内,取消其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管理中心未发现职工不实行为,职工自行撤销提取申请的另论);已骗提套取成功的,在该职工归还骗提套取资金期间及归还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将骗提人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将按有关规定将该单位行为记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将该单位或个人行为记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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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公积金新规“一箭三雕”与三个问号

  眼下公积金陷入了封闭的属地管理,这易带来腐败等问题。在此情境下,对应的体制改革不能原地不动。

  公积金作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互助性基金,在现实中发挥了不少作用,但无可否认它眼下存在很多积弊,积弊之一就是提取使用条件限制过严。近年来,虽然多地在探索放宽提取条件,但国家层面的动作不多。因而对三部委放宽提取条件的做法,舆论高度关注。

  尽管这次新规只是围绕租房,但我以为此举“一箭三雕”:其一,纠正了不合理规定。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据住建部官员透露,有的地方规定比例高达30%。这显然会影响职工权益。而这次新规定取消房租支出占比的限制,也是种纠偏。

  其二,有利于弥补楼市“短板”。长期以来,中国楼市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商品房买卖市场以火箭的速度发展,而住房租赁市场却如老牛爬坡。结果是,房租价格水平这几年快速上涨,“逼”着一部分人去买房。而新规显然有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让这两个市场更趋均衡。不久前,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指出开发商也可自行经营租赁。当公积金政策支持居民租房,开发商就有动力把部分商品房转化为租赁房,过剩的商品房也会被消化一部分。

  其三,能让公积金缴存者真正受益。长期以来,繁杂的提取条件限制,造成很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困难。此次放松提取条件后,就没那么多条条框框限制职工权益,公积金的公平性得到了一定体现。

  不过,对此次公积金新规定,仍有三个问号有待打开:首先,居民租房提取公积金之后会不会影响以后买房贷款?有人对此担心,期望相关部委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其次,究竟是对公积金规定动“小手术”,还是修改《条例》动“大手术”?不久前,有媒体披露该条例已完成修订,试问新条例到底何时出台?

  还有,改革制度的同时是否改革体制?相关部委出台新规及《条例》修订完成,这是制度改革的动作。但这还不够,还应改革公积金管理体制。目前,从住建部到省市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只是松散的指导管理关系,公积金陷入封闭的属地管理。这带来高成本、腐败等问题。在此情境下,对应的体制改革应与制度革新同步迈进。□冯海宁(财经评论人)

  不能只打房租提取“政策补丁”

  除了购买贷款、支付房租之外,诸如物业费、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也与居住、购房事宜密切相关,也应列入提取的范围之内。

  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对于缓解低收入群体租房经济压力无疑是个好消息。公积金支付房租是公积金主要用途之一,但提取难由来已久,如广州2013年房租提取率仅为1%,突出反映在提取的条件苛刻、审批繁琐。此番的新规,有效破除了审批的管控,放宽了条件,简化了手续,只需要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即可提取公积金,基本可以满足租房者提取的诉求。

  与公积金提取难相对应的是各地公积金沉睡,大量资金囤积,一方面面临着资金贬值风险;另一方面对于一部分无需购房者,公积金成为能看不能吃的“画饼”,限制职工的消费能力,不利于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坦率来说,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只是破解其中的一个弊端。即便是按照公积金的“住房”定义,满足保障要义,除了购买贷款、支付房租之外,还有诸如物业费、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与居住、购房密切相关,事实上也应当列入提取的范围之内。

  尤其重要的是,公积金是个人的财产,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但是相关的管理应当属于委托管理的性质,不能等同于行政资源的管控,要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有效的选择来实现权益的对等,以及保障的实质化。比如,可设立公积金返还机制,缴费至一定的年限,可申请按比例返还部分,视同居民解决与住房相关的问题。同时,公积金返还与贷款有排他性,即申请贷款不得申请返还,而申请返还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通过弹性的选择,把更多决定权放给居民,一揽子解决提取难题,不仅可以减轻管理的压力,还有可以有效规避账户贬值的风险。

  三部门有关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新规”,虽然是对《条例》的部分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这种打补丁的方式,既不是对该法规程序上的修改,也没有扭转公积金管理思路上的积弊,还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举。公积金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法治的要求,推动立法的顶层设计,屡屡爽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进度公开应当跟上舆论期许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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