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20-10-29 03:16:09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探析

臧献茹

【摘 要】[ ] 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20122月实现全国联网以来,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对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查询需求不断增长。在实际操作中,查询工作规定及查询系统仍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如查询受理地的限制问题,告知函内容的问题,查询期限设置不科学问题,反馈函的具体适用问题等,文章通过问题的发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年(),期】2016(000)006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完善;建议

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62.9万余次,共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928家次和个人817人次做出了处置①“2015年检察机关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62.9万余次”[N].检察日报,2016-3-17。,为进一步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实现查询工作规范化,2013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查询工作规定》)正式颁布实施。2015年又对查询系统进行了两次升级,进一步增强了系统的可操作性。但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查询工作规定》及查询系统仍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针对具体问题浅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查询受理地

《查询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这是对查询受理地做出的明确规定。事实上,正常情况下,大多数申请人为表述方便,此处申请人个人公司、企业,下文同,不再加注。在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的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比较方便,但也有个别特殊情况,申请人在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以外的检察机关申请更方便。因此,这一规定可能会给部分申请人带来不便。笔者认为,既然贿档查询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无论在何地申请查询,查询结果都是一样的,那么就应当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取消对查询受理地的限制,允许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任一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当然,当初规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或许是为了防止各地检察机关不作为,以没有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申请人查询。所以笔者认为,取消查询受理地规定的同时,应当规定,对于手续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该检察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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