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采购合同(模板)

发布时间:2020-07-09 21:34:28

车辆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购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销售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签约资格及履约合法性保证

1.甲、乙双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甲、乙双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双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各自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各自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同车型、数量及合同总价款

单位:人民币元

汽车品牌

车型

车身

颜色

市场

指导价

协议价

数量

(台)

总价

质保期

第三条 付款方式和金额

1.本合同总金额(购车款)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

2.付款方式: □现金 □支票 □电汇 □银行转账

甲方应按本条第3款约定时间,将合同金额付给乙方或其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付款时间:甲方支付时间将按照以下第 2 项进行。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通知甲方提货当天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当次提车数量总金额;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每台作为定金,并于合同车辆运抵约定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全部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当次交付车辆的余款。

4.如甲方提车前,乙方调低市场指导价格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调整本合同约定的协议价。

第四条 质量标准与货物验收

1.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合同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国颁布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要求;

(2)符合原厂的、与合同车辆同型号产品的质量标准;

(3)符合原厂的、与合同车辆同型号产品的配臵标准和技术参数。

2.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合同车辆应已通过工厂的质量测试和检验。

3.甲、乙双方应于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并签署车辆交接验收单。验收时应清点数量,确认外观是否完好,随车设备、零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甲方验收人员对交付车辆的颜色、外观、数量、型号、随车物品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在车辆交接验收单中载明;甲方验收人员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上述各项符合合同约定。

验收时,如发现设备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零件、技术资料缺损,双方应签订货损证明,乙方应在货损证明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设备、零件、技术资料予以更换或补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更换或补齐前,甲方有权拒收存在上述问题的车辆。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日前。

2.提车方式: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2)车辆合格证(3)使用维修说明书(4)随车工具

(5)其他

第六条 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承担

1.验收合格的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在甲方付清当次采购车辆价款后转移给甲方。

2.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拒收部分车辆的,拒收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金额支付合同价款,则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该项违约责任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向甲方交货,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交货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如果乙方逾期7个自然日仍未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就逾期交货的部分车辆解除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乙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拒收导致的迟延交付,自甲方拒收之日起至乙方重新提供同等数量相同型号的车辆并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损失赔偿金。

6.守约方按照上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注明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金额;违约方对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向守约方提出;违约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支付给对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允许延期执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7日,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报告。

3.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暴乱,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性行为或其他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

第九条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应指定专门联系人以接收对方的通知及回复或向对方发出通知及回复。

1.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作出的通知或回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 并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联系人地址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对方联系人的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或电子方式发送,则在发送后由对方联系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后视为送达。

2.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账号,应在拟变更3日前将变更事项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真: 传真:

电子: 电子:

3.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第十条 义务

1.乙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所有相关容及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各种甲方的具有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商务、技术、营销、发展规划、客户信息等)负有义务,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资料的乙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外,乙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且乙方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合同约定同等严格的义务。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受领的信息应及时返还甲方或在甲方监督下予以销毁。擅自留存备份信息,视为违反约定。

3.如乙方违反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补足该差额部分。

4.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的方法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双方所列地址、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以上所有条款的容双方自愿议定。甲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向乙方明确解释,乙方表示完全理解并签字认可。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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