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巡查检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3-18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章。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护门是否关闭严密;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6、营业结束或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水源状况;4、消防设施正常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9、其它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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