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2-05-06 21:35:01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2005-4-2

41日起,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省政府制订的最低标准。昨日,省政府公布了该标准。
      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6类地区每亩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一至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上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今年4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经批准的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分类表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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