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0 02:51:19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16-09-21
20091228日市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51215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订)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朝阳市城市辖区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办理;各县(市)内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驻县(市)办事处办理。第五条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职责。第二章归集管理

第一节登记及帐户设立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八条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二节缴存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驻朝阳市的中、省营单位的公积金基数可执行其所在行业标准,执行其行业标准的,需提供其行业相关标准依据。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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