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议事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1 04:03:06

基层党委政府班子议事制度

乡镇党委是领导乡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工作的核心,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乡镇党委议事程序,加强党建工作创新力度,是提高乡镇党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规范程序,保障乡镇党委议事畅通。健全规范程序,是保障乡镇党委议事畅通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增强党内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党委成员必须明确议事范围及议事表决方式,严格按照细化的议事程序进行表决,确保议事程序的合法化、民主化。
加强监督,保障乡镇党委议事透明。加强上级监督,上级党委必须经常性的指导、监督乡镇党委的议事制度,使违反程序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加强群众监督,通过参与、评议、举报等多渠道保障群众监督权力,把议事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加强内部监督,在乡镇党委内部实行民主监督,确保乡镇党委议事透明。
跟踪落实,保障乡镇党委议事有效。为确保乡镇党委议事取得实效,必须跟踪落实。乡镇党委要对议事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跟踪,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真正使议事决策走科学发展道路。根据落实情况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对于无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将决策后果与领导责任挂钩,切实抓好抓紧各项决策的跟踪、反馈与落实。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镇党委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政府职能,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镇党委的决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制度

  第一节党委会议

  第一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研究一般工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进行党内选举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二条因工作需要,政府副乡长、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党员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条党委会议的基本内容是研究、决定本乡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凡涉及以下内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等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

  3、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

  5、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

  6、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7、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

  8、发展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

  9、处理党内违纪案件;

  10、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

  11、乡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二节党委扩大会议

  第四条要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研究重大问题到会党委委员必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酌情而定,一般可以吸收副乡长,区机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党委成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党委扩大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指示精神;

  2、讨论同下一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并做出决定;

  3、广泛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4、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各项号召;

  5、研究某项涉及某一部门的议题,听取该部门情况汇报。

  第三节党委工作会议

  第六条乡党委工作会议,是乡党委召开的专门讨论、研究一个时期党的工作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召开会议时间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由党委自行确定,一般由本届党代会代表、部分“三老”人员以及党委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党委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文件和有关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部署一个时期工作任务;

  3、交流和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4、讨论研究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某一方面的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党委议事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须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问题,都要在会前准备好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和意见。党委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通知与会成员,以便与会成员深入调查掌握真实情况参与决策。

  第十条议题的确定: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若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议题也必须作为党委会议的正式议题;人大、政府、群团组织等提请研究的事项经党政办综合,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议事程序:首先,由党委指定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其次,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再次,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重大问题需要表决通过的,由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表决方式:党委会议研究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决等方式;涉及多个问题的,要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党委会做出决策后,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或政府有关领导组织贯彻执行,并负责向党委反馈。

  第三章其它

  第十四条规范会议记录,设立专门会议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对议题的审议发言,会议的表决、决议情况,对于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还必须有全体出席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中共平坦乡党委

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乡镇党委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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