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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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标准
/河海大学法学院陈广华孟庆贺【期刊名称】中国公路【年(,期】2018(000010【总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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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way_thesis/0201225263830.html
现行法律赋予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的职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行为。引入一则公路超限治理案件,分析超限运输各方主体法律关系,明确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标准,规范超限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超限治理环境。
一则公路超限治理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案情简介
2015917日下午,安徽省淮北市交通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天意运输公司所有的车辆,认为可能存在超限运输的情形,根据货物源头单位出具的发货单,显示总重吨位109.82,车皮吨位24.6,净重吨位85.22,涉案车辆驾驶员王全见认可超限54.82吨,超限率99.67%
市交通执法局在实施超限检查的过程中,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初次过磅检测。随后,天意运输公司自行转载超限货物,市交通执法局对所载货物进行过磅核验,王全见在该复验单据上签字确认。市交通执法局遂于2015923日作出皖淮北交罚〔201522004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涉案车辆为六轴车,车货总限重55吨。天意运输公司委托王全见处

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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