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丢失案例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5-10-23 22:13:35

一向被认为非常安全的银行存款,为何竟面临这样不可思议的血本无归风险?专栏作家余丰慧认为,从深处追究,似乎储户、银行、监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人员和外部资金掮客们相互勾结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这一观点值得关注。

  没有短信提醒、没有电话告知,自己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却不翼而飞。近年来,湖南、浙江、河南、安徽等地多家银行频频发生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

  最近,在浙江等地储户存款不翼而飞事件密集爆发,全国其他地方此类事件也频频出现。

  已经给一些储户造成经济损失,储户在银行特别是一些国有银行的存款竟然失踪,一向被认为非常安全的银行存款为何竟然面临这样不可思议的血本无归风险呢?

  然而,从深处追究,似乎储户、银行、监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人员和外部资金掮客们相互勾结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这类客户存款的一般操作手法是,一些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的企业需要资金,银行信贷员让第三方中介用高额贴息为诱饵招揽储户,买通柜台工作人员把储户存款存进银行后转账到企业账户上,三方利润分成。一旦企业还不出钱来,储户的钱就没了。

  银行工作人员被买通后,与外面人员互相勾结,通过伪造存单欺瞒,储户往往 在存钱进指定银行的同时,不知不觉被签署了转账给陌生企业的单据。

  银行柜台里面的人,给你一张假存单,开的网银u盾都不给你,网银直接转账转掉了。

  做这个业务的时候他已经在给你做下一个业务了,因为让你输很多密码,你都不知道输了多少密码,名字也签掉,你也不知道签的是什么,你只知道这是银行不会骗你,信誉是保障的。

  最终企业还不上资金后,甚至老板跑路了,你去银行取钱时,账户已经空无分文。不过,转账手续表面上都是合法的,甚至密码也是储户自己当初输入的,还有协议放在那里。

  这里面的几个关键角色,第一个是储户自己。

  储户是受高息贴息诱饵吸引,当时就能够拿到百分之十几的贴息,心里美滋滋的,忘了风险隐患,让签什么协议就签,让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贪图贪财的高息贴息心理,是存款不翼而飞隐患的祸种。

  从社会资金掮客以及银行外勤信贷员与银行柜台柜员内外勾结,目的在于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这两类人员是涉嫌诈骗犯罪的主角。这种内外勾结行为这几年在银行屡屡发生。就目前银行5道甚至更多的监管制度操作防线来看,只要是内外勾结作案,这些防线就会迅速坍塌,很容易被攻破。

  银行绝对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银行把这类案件推到其一般员工身上,还是找其他理由借口,都是不负责任的推诿罢了。

  首先,要反思其制度为何不堪一击,如此容易被突破。其次,信贷员与柜员内外勾结行为,本身就暴露出银行在员工教育管理上存在的巨大问题。

  最为严重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几年存款资金竞争近乎到了疯狂地步。

  几乎都开始违规揽存、违规吸收客户资金。手段越发升级了,由过去提高利率的高息揽存到现在公然月底购买存款即现场贴息揽存。给内部员工和外部社会上的资金掮客提供了可乘之机。促使储户存款被移到银行账外经营甚至不翼而飞失踪风险频现。

  商业银行高息、贴息违规揽存是客户存款失踪风险的主要酿造者。

  监管部门同样难辞其咎。这几年银行高息贴息非法吸收存款现象如此严重,监管部门去哪里了?监管制度为何形同虚设呢?正是监管部门在监管上的失职渎职行为才预埋了存款失踪风险。

  司法部门必须迅速介入各地频现的客户存款失踪案件,尽快抓捕内外勾结涉嫌犯罪分子,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

  商业银行要立即进行内部排查。排查业务风险点和内部员工;排查制度落实漏洞;尽快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处理责任人。并根据司法部门对案件责任划分,弥补客户资金损失。

  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迅速对商业银行存款类金融风险进行现场检查监管,处理一批违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迅速弥补监管漏洞。

  广大客户一定不要被对高息贴息诱饵诱惑包括民间高利贷高息借贷,深刻认识其中的风险。不要糊里糊涂签订协议,更不要稀里糊涂输入密码。只要不贪图便宜,一门心思谋取高息,就不会被骗上当。

我国储蓄率高达50%以上,全球第一,存款尤其储蓄存款在我国金融生态体系中起着决定作用,处于基础地位;而从历史逻辑过程看,金融生态被存款约束及趋势性依赖的格局不可能改变。因此,对于存款丢失现象,尤其在存款丢失过程中,所具有的积累性、隐藏性和传染性特征,带来冲击金融生态基础的风险与危害,万不可低估、麻痹和懈怠。

  就在杭州联合银行42名客户近1亿存款丢失事件持续发酵时(国有商业银行亦被牵扯其中),又接连爆出江苏、云南、湖南、重庆和安徽等地,亦存在存款丢失现象,甚至出现假银行存续近两年,市场无人监管的黑天鹅事件。另据报道,相关人员称,存款丢失只是个案,从已发现的存款丢失数额来看,占商业银行存款总量微乎其微,不足以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储蓄率高达50%以上,全球第一,存款尤其储蓄存款在我国金融生态体系中起着决定作用,处于基础地位;而从历史逻辑过程看,金融生态被存款约束及趋势性依赖的格局不可能改变。因此,对于存款丢失现象,尤其在存款丢失过程中,所具有的积累性、隐藏性和传染性特征,带来冲击金融生态基础的风险与危害,万不可低估、麻痹和懈怠。

  分析存款丢失的过程,往往是账内业务与账外操纵交织在一起,这就使存款丢失处于易于发生、难以控制的积累状态中。杭州联合银行个别员工,只需诱导存款人二次输入密码,就轻而易举完成了从账内业务到账外操纵的性质蜕变。存款人手中虽持有存款凭证,甚至还拿到了从银行端打印出的对账单,以为是存款,而实际上已游离出银行账务体系,成为账外和漏失资产,成了鸳鸯存单。这说明,商业银行对于存款丢失现象,无论是静态对象还是动态过程,缺少判断和管控的有效手段。这形成了积累趋势下的一个金融风险无底洞:我国金融体系中,究竟有多少游离账内业务的假存款?究竟有多少账外操纵存款方式?现在给出肯定结论,恐怕为时还早,需要时间的沉淀,才能作出客观判断和理性回答。

  存款丢失往往是合法形式与违法行为混杂在一起,这就使得存款丢失变得更具隐藏性甚至欺骗性。一方面,犯罪分子始终利用了商业银行金字招牌的平台及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信任,以合法形式掩饰,完成存款搬家且持续拆东墙补西墙。另一方面,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客观并存不同资金价格体系,加上无风险利率水平趋势性走高的挤压与比较效应及商业银行月末、季末存款贴水,既为存款丢失的违法行为实施提供了侥幸的冲动和冒险的空间,又为存款人的非理性选择增加了现实的迷惑和诱惑的动力。

  存款丢失往往还是严密系统与脆弱漏洞扭曲在一起,这就使存款丢失因为人的因素,诱发的传染性风险陡然增加和增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运行系统,目前已相对完善、规范和严密,有些方面和领域还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而对于尤其商业银行员工的管理,则显得相对滞后和不足。杭州联合银行存款丢失事件,给我们最具价值的警示是,一旦出了问题,再先进的系统也不堪一击。无论是外部人员作案,还是内外勾结作案,犯罪分子并没有击破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而是利用了这一系统,就是通过关键环节上的一个人冒险与赌博来完成。这种以的行为变异,嫁接于严密技术系统后产生的风险,具有更大的传染性甚至毁灭性。

  进一步分析,存款丢失一般表现出两种基本状态:未暴露前,具有风险的离散性和分割性状态,商业银行常常被麻痹;存款丢失一旦暴露,具有风险的裂变性和恐慌性状态,出现毫无逻辑关联的风险溢出。当下,我国金融生态中,暂时没有出现后一种状态,不是因为这一状态不存在,而是因为存款丢失的暴露充分程度不够,以及商业银行及时采取了自我救赎(先行存款资金垫付)行动,叠加因素起到了抑制作用。笔者认为,当条件具备和相关过渡性因素不再发生作用时,商业银行存款丢失传染性+恐慌性市场风险,就一定会发生,并形成蚂蚁毁堤+洪水决堤般的双重力量,撞碰金融生态。更需要警惕的是,当存款丢失的恐慌性风险,超过某一临界点时,存款丢失数额的大与小,并不成为金融风险爆发的主导或决定因素,一个小的事件也可能掀起金融生态的惊涛骇浪

  存款丢失现象,虽然隐蔽,但也并非无迹可寻。总会以某些特定的因素,若隐若现、若明若暗、若即若离地存在于资金流动过程之中。比如,在杭州联合银行存款丢失事件中,疑犯向存款人支付10%以上的利率,且即时返还现金,这有悖常规。而对存款人不开通短信提示业务、不得查询、不得提前支取等六不协议的限制,就是不得已露出的尾巴

  防范存款丢失的金融风险,需从意识到行动、体制到机制、管理到文化、眼前到长远上,未雨绸缪,开展系统性和细致性工作,需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培育和引导存款人树立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基本理念,力求做到对于市场中存款现象合法与否的客观判断,保持对于自我权利保障与权利诱惑选择的基本理性;二是创新信息化共享。在坚持存款保密原则基础上,从双向(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发起上,创新存款人信息动态共享的机制,主要是对于存款存续状态下的查询、确认、变更、转让、挂失、支取和终结等,做到及时、安全和便利,并形成对于存款人开放透明,对于其他人封闭保密的运行状态。用动态化存款人信息的互动机制,钳制随机性的不法存款行为。存款人即便被骗,也能快速醒悟并有效纠正;三是强化操作性保护。针对不法存款行为的反常特征,完善商业银行技术系统和操作过程的自我保护、自我发现和自我警示功能;四是严格人员管理。从管理和机制的制衡上,保证员工行为的守法、敬业、高效、安全和诚实,避免因为一个人冒险与赌博就能完成的制度尴尬和经营损失,避免因为员工之间以盲目信任替代流程规定的机制漏洞和规矩贬值。同时,注意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避免出现存款丢失的真空地带、遗漏对象与管理盲区。

对于涉及民生的金融领域问题,监管当局今后在对银行经营活动监管政策制定上,应具敏锐的意识,避免远远走在问题后面。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录音录像,并加强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管理。

  近两年来,银行存款失踪案呈上升趋势,屡屡引发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和官司。此次银监会出台《通知》,具有较强现实针对性,竖立了一道存款安全栅栏

  梳理近两年存款失踪案,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举证难。而《通知》要求银行在办理或销售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应完整客观、清晰可辨地记录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的录音录像。这为依法处理提供准确依据。

  再者,每每存款失踪案发生后,涉事银行为推卸失职失察及赔偿之责,不是主动查案挽回储户损失,而往往采取将工作人员开除了事的拙劣手段,企图撇清关系。而《通知》要求银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意味着银行有义务对网点进行清场,应制定完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制度,不能再简单开除涉事员工了事,表明涉事银行今后再发生类似案件,没有卸责的借口。

  此外,存款失踪暴露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以往,银行在办理代销理财产品权限管理上过松过乱,对机构没有实行名单制管理以及对产品信息缺乏公开,尤其对个人信息管理不严。此外,业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柜面业务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此《通知》要求银行上收管理权限、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代销产品信息公开,并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构筑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搞好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章凭证管理及账户监控五个柜面操作。

  银监会这一《通知》,其实来得有些晚。试想,如果《通知》早些出台,在存款失踪事件初现端倪的时候,就对银行进行约束规范,提高银行案防责任意识,不至于使存款失踪案呈高发之势,更不至于使民众遭受如此之大的经济损害和精神伤害,一些银行社会形象和声誉也不会大幅下降。

  对于涉及民生的金融领域问题,监管当局今后在对银行经营活动监管政策制定上,应具敏锐的意识。要避免总远远落在问题后面,充当马后炮角色。金融监管部门当积极、快捷回应民众关切,对银行发生问题不回避、不护短,把民众利益放在重要位置,采取严厉问责措施,才能有效杜绝更多案件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新华网上海1月15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杜放、方列、罗政)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住户存款是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

    然而,公认十分安全的一笔笔银行存款,近日却在多地频频出现“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

    存款怎么会丢失?能找回来吗?该由谁来负责?“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调查。

    “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 “忽悠”销售存款变“保单”

    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业银行的储户张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自己户头上的200余万元存款竟然只剩几块钱。他随即向银行方面投诉,报案后,经杭州市西湖区警方查明,该案件共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据警方及银监部门通报,近期,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2014年10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今年1月10日,泸州老窖又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

    记者调查发现,储户的存款往往被不法分子乃至银行内部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盗取:

    --“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据杭州市多位受害储户回忆,自己存钱时均曾遇到银行柜台人员推销,承诺可将资金以某种高利息的形式存入。“经调查,这就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杭州西湖区警方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存款大盗”专门针对各大银行存款下手。银行内部人员被买通后,储户在柜台存钱时,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目前,案件嫌疑人邱某已被杭州警方抓获,另一嫌疑人何某也于今年1月4日在出逃期间被上海铁路警方抓获。

    --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据某国有银行知情人士透露,柜面人员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也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

    “存钱回来才发现,拿到的不是存款单而是保险单。”安徽芜湖市民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6日上午,从北京打工回乡的他将攒下的5万元存入邮储银行南陵支行某营业部,出具的“存单”却是中国人寿保险投保单,还标注为“银行、邮政代理专用”。

    “保险或理财销售人员往往和银行柜台人员串通,‘忽悠’销售产品以分享提成。”安徽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负责人透露,有些高息存款其实就是非法集资,即柜员违规将储户存款直接转账给缺钱的企业,从中赚取“中介费”。

    --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盗取。“存款丢失还与银行票证系统有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有关。”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说。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显示,1月8日,四川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骗取泸州老窖存款的四人批准逮捕。嫌疑人仅通过伪造的银行票证,就成功从银行骗取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

    问责难 索赔“几乎不可能”

    “存款丢失后,大家最关心的是能否索赔追回。”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说,现实情况是,“几乎不可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

    面对存款冒领、丢失等质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

    “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刘继承说。安徽一些遭遇“存款变保单”的邮储银行储户向记者反映,误导销售多发生在偏远地区,柜台人员甚至折叠存单只露出签名栏,直接让警惕性不高的储户签名。

    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直接导致存款丢失。”徐玉平说。

    例如,根据湖南省公安厅通报,2005年,湖南衡阳市民胡某将1500万元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后却只剩下6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诈骗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该支行行长的弟弟,嫌疑人伪造了存款人留存在银行的公司印鉴,并在银行顺利掉包印鉴,取走上千万存款。

    存款丢失后,获赔更是艰难,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在湖南、浙江等地发生的存款丢失案件中,储户索赔同样经过多年也没有说法。一些“丢钱”的上市公司也屡屡与银行对簿公堂。例如,上市公司酒鬼酒2013年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尽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导致上市公司在当年亏损3668万元。这意味着大部分损失依然由股东承担。

    “银行拿他们没办法”?

    据杭州警方知情人士介绍,“存款大盗”往往在一地或一家银行得手后,才会展开大规模作案。以本次在杭州作案被抓获的团伙为例,他们不仅在浙江省内作案,还曾在邻近多省得手,涉及的银行包括国有大中银行和地方小型农信社。“尽管手法高度雷同,银行却拿他们没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郭华等专家表示,存款丢失越来越频繁,从中小银行到国有大行,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理论上来说,除了系统显示错误外,丢钱现象完全能够杜绝。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认为,储户与银行间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

    然而在实际中,商业银行却频频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存钱时说国有大行最可靠,还有监测系统等‘高科技’保护,丢了钱又来找储户要证据、要录音。”广东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表示,对类似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自证没有过失。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在没有书面证据和录音的情况下,销售人员往往不承认存在误导,因此也需要督促银行完善合同监管,建全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现在一些基层员工甚至私下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展开‘合作’,并享受提成,银行方面至少应当为监管不力承担责任。”

“存款失踪”真相

  《中国经济周刊》

  “山西建行储户730万存款失踪”、“杭州市联合银行42名客户9505万存款失踪”、“河北工行储户数千万存款失踪”、“浙江多家银行出现存款失踪 市民存250万仅剩4元”、“泸州老窖(000568,股吧)在农行、工行的5亿存款消失”……

  近期,不断有“储户存款失踪”的新闻出现,相关报道显示:“失踪存款”少则数万元,最高达数亿元,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杭州联合银行等多家银行,河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四川等多个省份。

  中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银行存款是最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存款“失踪”频发,不免让人对银行的安全性产生忧虑。

  不少储户惊呼:把钱存在银行还安全吗?一些专家则指出,多起案件暴露出商业银行内控存在巨大隐患,亟待相关部门重拳治理违规现象,保障广大储户权益。

  不过,有银行方面人士表示,基本不存在存款丢失的事情,绝大多数是储户被不法分子骗了。

  众多“存款失踪”事件的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

  存款丢了?储户被骗了?

  还是理财赔了?

  在媒体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中,情况似乎并不止“存款失踪”这么简单。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15年6月,媒体曝光的巨额存款纠纷事件35起。其中,有18起是存款“失踪”,涉及金额超过46亿元,包括兴业银行(601166,股吧)涉嫌非法集资的“卷款潜逃”事件中的30亿元;有17起是“飞单”事件,涉及金额超过12亿元,主要发生在个人储户身上。在18起存款“失踪”事件中,有12起是储户被骗,其中8起是储户因贪图“贴息存款”被骗。

  比如,今年5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女老板1080万工行存款仅剩124元”,随后,河北有几十名工商银行储户向媒体表示,他们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南支行的存款莫名“失踪”,初步统计,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上述女老板王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2014年初开始,这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建南支行)的一名负责人梁某就开始向我推荐,说是工商银行有一项高息揽储业务,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没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仅三番五次地劝说,还给我的公司介绍客户。”经不起梁某的软磨硬泡,考虑到对方是工行正式员工的身份,王丽最终同意办理这项业务。

  据王丽回忆,第一次存款时,梁某把她带到了建南支行,在门口和建南支行的一名员工范某进行了简单交接。王丽在范某的指引下,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及U盾网银。今年5月7日,她来到工行查询,才发现自己办理的U盾是假的,而自己的千万存款也仅剩百元。

  据媒体报道,目前,河北银监局已向工行核实情况,并约谈了工行相关负责人,了解事件处置最新进展。据悉,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案件正在侦办中。

  而在银行方面看来,类似案件属于“储户被骗”而不是“存款失踪”。某银行的一位支行行长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实际上,基本不存在银行里的存款丢失的事情,而是储户被人骗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法人员利用银行的信誉做了违法的事情。

  今年年初,银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曾发布评论文章《所谓存款“失踪”原来是“被骗”》,文章表示,银行素有“三铁”之称,铁账、铁款、铁算盘,在各行各业享有盛誉。确切地说,一些纠纷事件中存款不是“失踪”,也不是“被盗”,而是不知不觉中“被骗”了。在案件告破之前,有人描述成“失踪”、“丢失”,好像很神秘的样子。

  但记者统计案例发现,很多“被骗”储户,都声称相关事件发生在银行办公场所,不能称之为“被不法分子骗”。

  这种情况,在“飞单”事件中更多。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多位北京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客户张先生称,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随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一、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去年214日,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一名储户存折上的200万元存款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划走。经查,该案嫌疑人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从而收取利益;

二、储户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据某国有银行知情人士透露,柜面人员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也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保险或理财销售人员往往和银行柜台人员串通,忽悠销售产品以分享提成。安徽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负责人透露,有些高息存款其实就是非法集资,即柜员违规将储户存款直接转账给缺钱的企业,从中赚取中介费

三、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导致存款被盗取。存款丢失还与银行票证系统有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有关。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说。

四、职务侵占,存款被挪用去理财、搞房地产开发。例如,被海外追逃回国、2014年被判刑的某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就与同伙非法占用26家存款单位276笔存款,共计28亿元,造成实际损失8亿余元;某银行珠海九洲支行原行长刘某也曾因挪用格力集团1亿元存款,与他人用于房地产开发、理财被判刑。

005年,湖南衡阳市民胡某将1500万元存入某银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后却只剩下6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诈骗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该支行行长的弟弟,嫌疑人伪造了存款人留存在银行的公司印鉴,并在银行顺利掉包印鉴,取走上千万存款。

●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某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业银行的储户张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自己户头上的200余万元存款竟然只剩几块钱。他随即向银行方面投诉,报案后,经杭州市西湖区警方查明,该案件共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201410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某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今年110日,泸州老窖又发布公告称,在某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

面对存款冒领、丢失等质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

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刘继承律师说。安徽一些遭遇存款变保单的邮储银行储户反映,误导销售多发生在偏远地区,柜台人员甚至折叠存单只露出签名栏,直接让警惕性不高的储户签名。

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直接导致存款丢失。徐玉平律师说。

存款丢失后,获赔更是艰难,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专家: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表示,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储户与银行具体是何种法律关系,还是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如果储户的钱是存在银行,银行应该是有责任;如果确定是银行内鬼的话,银行得承担责任。其他的情况得另行分析,得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

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2013年对中国近年来相关法院判决和公报的总结,可以确定中国法院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持卡人既必须证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非授权交易的完成本身有责任,存在违约行为;又要证明银行对非授权交易的发生有责任,即在交易全过程中存在着诱发此一非授权交易的过错。持卡人如果不能完成这两步证明责任中的任何一步,都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如果非授权交易出于储户自己的疏失,比如让人窥探到账号密码等,损失就只有自己扛。

在实际中,商业银行却频频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存钱时说国有大行最可靠,还有监测系统等高科技保护,丢了钱又来找储户要证据、要录音。广东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表示,对类似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自证没有过失。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在没有书面证据和录音的情况下,销售人员往往不承认存在误导,因此也需要督促银行完善合同监管,建全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现在一些基层员工甚至私下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展开合作,并享受提成,银行方面至少应当为监管不力承担责任。

目前司法机关正加紧制定相应的解释细则,有望明确存款类案件违法主体的责任。

储户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中国银行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表示,首先,储户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安全防范的义务,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按照商业银行法有关法律规定来参加金融存款活动,按照银行规定的存款、取款程序进行操作,要提高警惕。

其次,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这些可以收取存款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系统漏洞的补充、技术上或者制度上漏洞的防范。此外,要加强银行员工的职业教育和道德风险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意识

监管层督促银行加强管理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曾就储户存款消失一事表示,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同时更加有效地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发生了存款消失案件后,需要调查,是因为银行管理漏洞还是信息系统漏洞,还是因为有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等,要分清不同的情况、不同的责任来分别加以处理。

国外怎么办?

在英美等国,如果发生存款失踪,考虑到储户在纪录证据力上的弱势,举证责任在金融机构一方。

非授权交易纠纷诉讼发生在英、美、澳、加等国,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律和行业规定都是按照不偏向合同拟定人(即银行)的原则,规定由金融机构负举证责任。美国的《电子资金转账法》、加拿大金融消费局的《借记卡服务守则》、澳大利亚银行公会的《电子资金转账执行守则》、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机构的调解规定,都考虑了储户在纪录证据力上的弱势,规定在纠纷或诉讼中由金融机构负举证责任。任何涉及未经授权移转电子资金的储户责任的纠纷或诉讼,都要由金融机构负举证之责,证明该笔资金移转是否已获授权;若确为未经授权移转之交易,储户行为是否满足承担损失和责任的要件,仍应由金融机构证明之。

如果有银行交易纠纷,储户只有两项证明自己无恶意的责任,而并无证明自己无疏失的责任。

新加坡银行管理的经验也值得借鉴。某国有银行新加坡支行的一名职员称,把客户的资金转到外部的事情,在新加坡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一是法律比较健全,二是银行内部管理十分严格。每笔大额款项出入都要有两人当面和客户确认,执行交易时也需要两人。客户的所有文件监督人员都会再次检查,如有任何差错都计入个人的绩效考核。银行从业人员一旦出现污点,在本行业就没法做下去了。理财人员上岗前要考若干执照,监管审核通过才行。执业过程中,除了本支行的审核,管理部门有专门的监督人员对所做业务进行合格检查。监管部门还会经常暗查,检查是否有违规行为。

员工也好、临时工也罢,都是银行聘用的员工,操作时也是在执行银行的系统,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应该对员工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报记者 杨楠报道

  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存款是国民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把钱存入银行是让国民最有安全感的储蓄方式,而就是这公认的十分安全的一笔笔银行存款,近日却在没有短信提醒、没有电话告知的情况下,一些储户银行账户里的存款不翼而飞了,多则上亿元,少则百万元。

  有媒体报道称,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日前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9505万元存款不知所踪。泸州老窖(000568,股吧)存款亦现异常,三个月内两次合计丢失存款5亿元。

  据了解,目前国家对存款冒领、丢失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并不代表问题不存在。如今这样的问题发生了,该如何处理?谁该负责?

  最常见的盗取方式:“内外合作”

  上述媒体报道称,杭州市多位受害储户回忆,自己存钱时均曾遇到银行柜台人员推销,承诺可将资金以某种高利息的形式存入。

  据杭州警方介绍,这正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的方式,即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是储户银行存款丢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盗款人以各大银行存款为目标,事先买通银行内部人员,储户在柜台存钱时,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目前,已有案件嫌疑人邱某被杭州警方抓获,另一嫌疑人何某也于今年1月4日在出逃期间被上海铁路警方抓获。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主任张碧琼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外合作这种方式盗取存款目前来看是最多的。

  另外一种盗取方式,则是罪犯利用了银行系统的缺陷,大做文章,导致信息泄露。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显示,1月8日,四川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骗取泸州老窖存款的四人批准逮捕。嫌疑人仅通过伪造的银行票证,就成功从银行骗取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提醒,储户在办理储蓄业务的时候不能掉以轻心,因为也许仅仅因为被柜面人员“忽悠”,存款就变成了“保单”。

  这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这种问题普遍发生在偏远地区,属于误导销售。曾经出现过有些柜台人员折叠存单只露出签名栏,直接让警惕性不高的储户签名这样的问题。而这要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一些柜员违规操作,其实是想从中赚取提成,保险或理财销售人员往往和银行柜台人员串通,销售产品以分享提成。

  还有部分银行储户存款失踪与违规贴息有关。有媒体报道称,当前存在一种贴息存款被称为非阳光的贴息存款,即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的企业进行贴息拉存款,企业与柜台人员串通好,当有储户将款存进银行后,柜员就会把钱转到企业账户上,而柜员从中获取“中介费”,如果到期企业还不出钱来,储户就会发现账户上的钱没了。

  不难看出,柜员的这些做法都是违规操作。为什么银行柜员会如此铤而走险?张碧琼对记者表示,银行柜员做出这种事与工资高低其实没有必然联系,人的贪婪在不同社会位置的程度不一样,说到底还是社会的法治观念和一个岗位人的法治观念不足。这也是日后要加强关注的,要注重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感的培养,加强岗位人的法治教育。

  钱被找回的可能性不大

  存款丢得“容易”,回得“艰难”。近年来,存款丢失案件愈加频繁,“回头钱儿”却寥寥无几,相关单位互相推诿早已司空见惯。

  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股吧)2013年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尽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导致上市公司在当年亏损3668万元。大部分损失依然由股东承担。

  继去年10月,泸州老窖存在农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后,今年1月9日,泸州老窖公告称,公司对全部存款展开风险排查,进一步发现两处存款存在问题,涉及金额达3.5亿元。

  泸州老窖称,2014年12月31日,存入工行中州支行的1.5亿元存款到期,当事银行以存款被南阳警方冻结为由拒不支付,且拒绝出示冻结手续。随后,公司曾派人持函件到工行总行交涉,直到1月8日仍无结果。而另一处的2亿元银行存款,已向警方报案,并进行资产保全,保全资产已超1.2亿元。

  张碧琼表示,这次泸州老窖3个月连丢5亿存款,最终的买单者很可能依旧是投资者。“不仅是泸州老窖的存款,其他储户的存款,除非加大司法力度及时抓住涉嫌盗取存款的罪犯,而且钱并没有被挥霍或者转移,否则钱找回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毕竟银行也是一个经营方,对于目前能够推掉的责任,它不会揽在身上。”

  银行亦须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农业银行在目前出具的存单均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是真正有储户丢失存款的时候,银行的态度却让人感到没有单据上写的那样“有担当”。

  在多数案例中,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更有银行以“冒领人提供的储户姓名、开户时间等个人信息是因储户泄露所致”为由将责任推给储户个人。

  张碧琼表示,银行现在更多的是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来证明自己对于丢钱问题没有责任,因为国家目前对于存款冒领、丢失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总结几次存款被盗取事件银行方面的处理结果不难发现,银行经常是以推出“临时工”的方式撇清关系,在一些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果遇到这种事情,银行是根本脱不了干系的。

  张碧琼表示,员工也好、临时工也罢,都是银行聘用的员工,操作时也是在执行银行的系统,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应该对员工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银行的这种做法可以说很不负责,但苦于相关的法律不够健全,所以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去加以指责惩罚。这就是需要日后国家在相关法律方面要加快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了。

  一名高姓律师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虽然国家对于存款丢失或者冒领的处理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银行的保管责任还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储户能够证明没有将自己的存款相关信息泄露,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目前商业银行频频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由此,银行价格不菲的安保系统同样受到质疑。有业内人士建议,对类似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自证没有过失。对于银行内外串通盗取存款这样的问题,至少银行方面应当为监管不力承担责任。

  张碧琼认为,银行现在处于一个阶段,即对内认识到自己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对外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又不能公开承认过失。从银行的角度来讲,这件事情发生之后,银行肯定会在内部展开整改,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尤其是规范柜台员工的操作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郭华曾对媒体表示,存款丢失越来越频繁,从中小银行到国有大行,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

  一位企业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避责推诿只会使银行再次承压,归根结底,钱终究是在银行丢的。无论银行如何推诿、解释、避责都无法自圆其说。只有切实完善合同监管,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等系列措施,才能真正杜绝存款被盗问题。同时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要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

近日,我国多地频频出现银行储户存款“失踪”案件: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000568,股吧)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存款怎么会丢失?能找回来吗?该由谁来负责?

  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业银行的储户张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自己户头上的200余万元存款竟然只剩几块钱。他随即向银行方面投诉,报案后,经杭州市西湖区警方查明,该案件共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据警方及银监部门通报,近期,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2014年10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今年1月10日,泸州老窖又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

  记者调查发现,储户的存款往往被不法分子乃至银行内部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盗取:

  1.“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

  据杭州市多位受害储户回忆,自己存钱时均曾遇到银行柜台人员推销,承诺可将资金以某种高利息的形式存入。“经调查,这就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杭州西湖区警方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存款大盗”专门针对各大银行存款下手。银行内部人员被买通后,储户在柜台存钱时,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目前,案件嫌疑人邱某已被杭州警方抓获,另一嫌疑人何某也于今年1月4日在出逃期间被上海铁路警方抓获。

  2.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

  据某国有银行知情人士透露,柜面人员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也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

  “存钱回来才发现,拿到的不是存款单而是保险单。”安徽芜湖市民宋先生告诉记者,1月6日上午,从北京打工回乡的他将攒下的5万元存入邮储银行南陵支行某营业部,出具的“存单”却是中国人寿(601628,股吧)保险投保单,还标注为“银行、邮政代理专用”。

  “保险或理财销售人员往往和银行柜台人员串通,"忽悠"销售产品以分享提成。”安徽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负责人透露,有些高息存款其实就是非法集资,即柜员违规将储户存款直接转账给缺钱的企业,从中赚取“中介费”。

  3.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盗取

  存款丢失还与银行票证系统有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有关。”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说。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显示,1月8日,四川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骗取泸州老窖存款的四人批准逮捕。嫌疑人仅通过伪造的银行票证,就成功从银行骗取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

  4.部分银行储户存款失踪与违规贴息有关

  事实上,一些储户的存款不翼而飞,与“贴息存款”紧密相关。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贴息存款分为两种:一种是阳光贴息,在银行贷款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某些符合银行贷款资质要求的企业为获得贷款,贴息为银行拉存款,这种情况下,储户的钱还是在个人银行账户上;另一种是非阳光的贴息存款,即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的企业进行贴息拉存款,这时,贴息存款在存进银行后就会被转到企业账户上,如果到期企业还不出钱来,储户才会发现账户上的钱没了。

  通过阳光贴息,大型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约为9.5%~10%,小微企业要高一些;而非阳光贴息的实际贷款利率在10%~15%之间。

问责难 索赔“几乎不可能”

  “存款丢失后,大家最关心的是能否索赔追回。”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说,现实情况是,“几乎不可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

  面对存款冒领、丢失等质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确定是银行、储户还是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刘继承说。安徽一些遭遇“存款变保单”的邮储银行储户向记者反映,误导销售多发生在偏远地区,柜台人员甚至折叠存单只露出签名栏,直接让警惕性不高的储户签名。

  有些银行声称冒领人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时间、账号及住址等信息,因此责任在于储户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从因果关系来看,信息泄露不能说明储户一定存在过错,银行方面同样可能造成储户信息泄露,直接导致存款丢失。”徐玉平说。

  例如,根据湖南省公安厅通报,2005年,湖南衡阳市民胡某将1500万元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不久后却只剩下6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诈骗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该支行行长的弟弟,嫌疑人伪造了存款人留存在银行的公司印鉴,并在银行顺利掉包印鉴,取走上千万存款。

  存款丢失后,获赔更是艰难,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在湖南、浙江等地发生的存款丢失案件中,储户索赔同样经过多年也没有说法。一些“丢钱”的上市公司也屡屡与银行对簿公堂。例如,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股吧)2013年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尽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导致上市公司在当年亏损3668万元。这意味着大部分损失依然由股东承担。

“银行拿他们没办法”?

  据杭州警方知情人士介绍,“存款大盗”往往在一地或一家银行得手后,才会展开大规模作案。以本次在杭州作案被抓获的团伙为例,他们不仅在浙江省内作案,还曾在邻近多省得手,涉及的银行包括国有大中银行和地方小型农信社。“尽管手法高度雷同,银行却拿他们没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郭华等专家表示,存款丢失越来越频繁,从中小银行到国有大行,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理论上来说,除了系统显示错误外,丢钱现象完全能够杜绝。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认为,储户与银行间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

  然而在实际中,商业银行却频频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存钱时说国有大行最可靠,还有监测系统等"高科技"保护,丢了钱又来找储户要证据、要录音。”广东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表示,对类似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自证没有过失。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在没有书面证据和录音的情况下,销售人员往往不承认存在误导,因此也需要督促银行完善合同监管,建全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现在一些基层员工甚至私下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展开"合作",并享受提成,银行方面至少应当为监管不力承担责任

存款丢失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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