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般条款

发布时间:2019-09-05 09:41:58

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模具、部件、备件、工具、技术资料等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或制造商。

1.7“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一般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

4.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包装

5.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6.运输标记

6.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高,以厘米计)

6.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7.交货方式及装运条件

7.1交货方式: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7.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7.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8.装运通知

8.1卖方应在货物装车(船)完成24小时之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8.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3卖方通知送达地址见《合同专用条款》

9.保险

9.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交货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亦可委托卖方代为办理。

10.付款方式

《合同专用条款》

11.技术资料

11.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10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寄送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1.2卖方应另备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随包装好的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2.价格

12.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中标总金额一致。

13.质量保证

13.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3.2除非《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运行、正式验收后12个月。

14.检验

14.1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提交买方作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作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4.2货物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后,买方或买方会同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合同文件规定的验收规则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果检验发现质量、数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卸货后90天内,凭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拒收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14.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法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其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15.索赔

15.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按被拒收货物的合同金额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的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5.3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在延付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卖方的利息损失并给予赔偿。如果卖方还有附加损失,将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6.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本合同第17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计算,不满7天按7天计算,并且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同时买方有权追索卖方的违约责任和给买方带来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赔偿。

17.不可抗力

17.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不能如期交货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也可以经协商顺延交货期,同时买方有权追索买方的一切责任。

1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正式告知对方。

18.税费

18.1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8.2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9.履约保证金

《合同专用条款》

20.仲裁

2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淮北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

20.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4除另有规定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20.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21.2一旦买方根据第21.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破产终止合同

22.1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3.变更指示

23.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3.2若上述变更导致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7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4.合同修改

24.1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5.转让与分包

25.1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合同。卖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也不得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5.2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不得分包给他人。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7.计量单位

27.1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8.通知

28.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回函确认。

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9.1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9.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9.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9.3除合同本身以外,29.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30.合同生效及其他

30.1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全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0.2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伴随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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