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4 16:13:11

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科学有效地推进我业务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业务工作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统一承接的相关处和其他建设单位委托的业务。

第三条 总工办是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备案和后期成果归档。

二、任务下达与实施

第四条 所有项目在真实、公正、公平的前提下,依据各科的专业特点、人员结构、任务量等因素,通过务会议,向牵头科下达项目任务。

第五条 所有业务项目以上级有关文件、通知或委托函为依据。根据务会议下达的任务,牵头科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来源、任务量、工作时间、质量要求、提交成果等内容报总工办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全面推行项目负责(主持)人制,务会或牵头科确定项目负责(主持)人、按项目进行人员组织、任务分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主持)人的职权

项目负责(主持)人的职责:

1)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主持确定技术路线、制定技术方案、组织业务培训。

2)负责项目质量的检查和对项目成员的技术质量管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负主要技术、质量责任。质量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负责制。

3)负责项目成果汇总及工作技术总结,直至满足成果归档。

4)代表方对外联系或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

项目负责(主持)人的权限:

1)在分管长、科主任的领导下,全面管理项目的技术、质量、进度等。

2)有权对项目人员组成、成员或子项目负责(主持)人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

3)项目主持人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受项目负责人领导。

第八条 项目负责(主持)人的任职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至项目成果经成果审查或相关单位评审合格时止。

第九条 涉及跨科的重大项目,由务会议研究确定级领导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

第十条 牵头科要按照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并与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汇报项目实施情况。若特殊情况需调整进度、人员或出现技术、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尽快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主持)人负责组织编制成果文件。所有技术成果内容必须完整、齐全,并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技术方案、实施细则或委托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完整的成果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成果的主体文件:包括报告、说明书、统计表、图件等,具体内容由项目技术规程、技术方案、实施细则中规定。

标准文件:包括技术规程、技术方案、实施细则,以及本项目有关的文件、通知、信函、补充规定及主要技术会议纪要等。

质量管理资料:包括成果审查签单或评审结论等。

三、成果审查与提交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审查实行科两级审查负责制。一般项目由牵头科自行组织;重大项目提交审查并填写成果审查签单,或提请上级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技术成果审查或评审通过后,依据备案资料,按照“办理登记→总工签章→长签章→加盖资质印章→加盖公章”的顺序办理最终成果提交手续。

第十四条 总工办盖章前审查的主要内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项目适用的资质及其编号是否正确;项目负责(主持)人、参加人员是否明确;成果审查签单或上级评审意见是否具备;纸质成果及电子版成果是否一致、齐全;上述审查内容有一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成果提交手续。

四、奖惩

第十五条 对成果审查或评审结论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负责(主持)人下次承担项目的重要参考,承担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职务晋升和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成果审查质量低劣或组织评审后不按要求修改而上报者,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项目负责(主持)人。

第十七条 不得私自利用公共资源资产从事非本业务工作谋取利益,违者予以书面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降级处理。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以方名义承接任务或盗用资质,违者予以书面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完成的咨询、调查、规划等项目技术成果属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使用或借用,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允许个人对外泄露或出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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