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发布时间:2012-05-06 15:40:19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广东省

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2 O 1 O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计划出版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粤建市[2 0 1 0]1 5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

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 05 002 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 07)、《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

东省政府令第4 O)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

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 0 1 0

41日起施行。

2 O 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

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 O 0 5]1 4 5)2 O 06年《广东省装饰装

修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

建价字(2 O 05]1 4 6)2 O 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

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 0 05]1 4 7)

2 O 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

定额》(粤建价字[2 0 05]1 4 8)2 0 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

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粤建价字[2 0 05]1 4 9)同时停止执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

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

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凡在2 01 04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

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 05 o 02 008)和本计价依据计价。2 o l 041

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本计价依

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OO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程计价依据通知

2

2.0.1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在决策、设计、发承包(招标投标)、施工和竣工等各阶段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定额计价方法的工程计价活动。

2.0.2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

2.0.3定额计价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

2.O.4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

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概算价

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它包括建设项目从立

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的全部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

组成部分。

2O6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

计文件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7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8合同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O9工程价款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

度款、结算款等。

2010结算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

造价。

2011分部分项工程费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

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2012措施项目费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2013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014其他项目费

为实施、完成建设工程,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前预备和配合施工所服务、完成零星项

目等费用。

2015规费

根据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6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等。

2017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

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8人工费

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0.19材料费

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2.0.20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作业中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i2.0.21管理费

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2.0.22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2.0.23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

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人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工程计价纠纷

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因

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计价政策、履行合同文件、调整工程价款等发生的纠纷。

2.0.26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

耗量标准。

2.0.27现场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造价专

业技术,且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028基准日期

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日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日的

日期。

3基本规定

31 计量单位与尺寸标注规定

3.1.1工程计价时,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采用以下单位:

1以重量计算——吨或千克(tkg)

2以体积计算——立方米(m3)

3以面积计算——平方米(m2)

4以长度计算——(m)

5以个(件或组)计算——(件、组)

6没有数量——宗或项;

7使用本条以外的计量单位时,必须加以说明。

3.1.2工程计价的材料和设备,其尺寸按照长、宽、高的次序统一标注,并符合以下规

1以重量计量的,应注明其厚度、材质,必要时应注明其单位重量;

2以体积计量的,应注明其形状、尺寸或其他适当的说明;

3以面积计量的,应注明其厚度或其他适当的说明:

4以长度计量的,应注明其断面尺寸、形状大小、周长或周长的范围以及其他适当

|说明;

5以件或个或组等计量的,应注明其直径、边长及材质等或其他适当的说明:

6管道工程,应注明其内径或外径尺寸、壁厚以及其他适当的说明;

7材料说明中允许采用图纸内容或其他文件(如:标准、规范、规程等),可作为注

明依据;

8属于专利或特殊产品者,应尽量采用制造厂价目表的产品说明。

32 计价规定

321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2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

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33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项

目的费用标准计算;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324安全文明施工费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5文明工地增加费

1.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6夜间施工增加费

1.除赶工和合理的施工作业要求(如浇筑混凝土的连续作业)外,因施工条件不允许

在白日施工的工程,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7赶工措施费

1.当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90%时j建设工程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

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8工程优质费

1.当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且经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

肘,应计取工程优质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

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当建设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等多个质量奖项时,工程优质费只按照最高奖

项的额度计算

3.2.9暂列金额

1.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金额计算。

2.没有明确的,可按照附件l的规定计算。

3.2.10暂估价

1.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方

式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价款。

2.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区分:

1)材料、设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材料、设备单价;

2)专业工程,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计算确定专业工程

价款

3.2.11总承包服务费

1.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附件1的规定计算

3.2.12 预算包干费

1.建设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预算包干费的内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

I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13规费和税金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14风险费用

1.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计算。

2.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风险幅度应按照附件2的规定计算。

3.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建设工程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3其他规定

33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施本通则第1O5条规定的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32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必要

的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标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施工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33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本通则第1707条规定的人选

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依据本通则第1307条的规定,

区分出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具体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

334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及方法。没有明确或

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附件3的规定执行。

335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

定不明的,应按照附件4的规定执行。

336司法机构的工程造价仲裁或鉴定、审计机关的工程造价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工程造价

审查,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按照本通则的相应规定,结合仲裁、鉴定、审计和审

查的要求进行工程计价。

4计价元素

41 人工费

4.1.1人工单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

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照规定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人工单价的构成具

体见附件5

4.1.2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的损耗

3.1.3综合定额采用综合用工形式,每工日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发生签证用工(

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时,应按照本通则第414条规定执行。

4.1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用工时,每4小时内按照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

时内按照一个工日计算。

4.1.5建设工程发生人工降效的,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呢个综合定额相应的规定计算人工降效费,并列入相应项目内。

42材料费

4.21材料价格内容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

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材料价格的构成

具体见附件5

22材料消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施工部

位的运输、施工现场的操作和堆放等消耗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的合理损耗。

423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费,综合定额虽没有详细列出,但已包

含在其他材料费内。工程计价时,材料费不得重复计算。

424周转性材料费,应按照综合定额相应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相应项目内。

工程计价时,材料费不得重复计算。

425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和设备、构配件和建()

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和

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涉及

()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

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编制概算价、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时,按

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发

生的费用计算。

3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

依下列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

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

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

承包人承担。

42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

427发包人供应到现场且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

管责任,并按照材料和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和设备保管

费,按照合同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4.2.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结算,应按照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和基准日期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料机价格信息,依照本通则第1402条的有关依据,

并考虑本通则第1304条第l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办理,即实际结算价按照上

述规定计算的结算价乘以本通则第13.0.4条第1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该种情况下,物价涨落等调整合同价款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含税工程造价

中扣减发包人采购供应材料和设备等属于发包人的费用,并将扣减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给人。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施工机械使用费

4.3.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内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车船使用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构成具体见附件5

4.3.2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照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机械工效确定,并包括

施工机械幅度差。实际配备与综合定额不符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不作调整。

4.3.3施工机械,每台班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

4.34凡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的小

型机械(含工具用具),已在管理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工程计价时,施工机械使

用费不得重复计算。

4.35大型施工机械(自重5t以上)的场外运输费,按照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4.36施工机械停滞费是施工机械受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停滞而发生的费用。发生时,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机械停滞费=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

停滞期间,当施工机械停滞费超过施工机械原值时,不得再计取施工机械停滞费。但

应计取其继续停滞期间所发生的台班人工费。

44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4·4·1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内容包括折旧费、经常维修费、校验费和动力费。

4·4·2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按照正常合理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确定。实际

配备与综合定额不符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不作调整。

4·4·3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

444凡单位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的小

型仪器仪表,已在管理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工程计价时,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不

45管理费

4·5·1 管理费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

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工程保修费、

工程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管理费的构成具体见附件5

4·5·2管理费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的差异程度,将其划分为四个地区类

别。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类别计算。

4·5·3管理费是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按照不同费用标准综

合分摊到各相应定额子目中。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不得因人工、材料、

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5·4签证用工(含借工、时工、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

46

4.6.1利润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反映承包人承揽建设工程应收取的合理酬金。

4.6.2利润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入综合单价或合价内;采用

定额计价的,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

4.6.3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利润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

定计算。

4.6.4对于招标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利润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

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对于非招标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执行。

5工程计价

51 计价方法

511 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是定额计价

方法。同一工程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法。

51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51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应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514除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应执行工程量清单专门性规定外,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均必须执行本通则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

52工程量清单计价

52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

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5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规定和

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则第8039031403条的规定确定。

523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余的措施项目,可按照“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但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

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本通则第324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工程

特点按照本通则第8059O514O5条的规定计价。

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本通则第3213条的规定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计算工程造价的过程和方法,也

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构成工程造价的费用组成,具体见附件60

53 定额计价

5.3.1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广东省建

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5.3.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章节

的规定计算

3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

合定额相应章节的规定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通则第324条的规定计算。

5.34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特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章节

的规定计算。

35规费和税金应按照本通则第3213条的规定计算。

536定额计价程序,是定额计价模式下计算工程造价的过程和方法,也是定额计价模

式下构成工程造价的费用组成,具体见附件7

537定额计价程序的子目基价,是为完成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费、管理费之和。

538定额计价程序的价差,是工程计价期采用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与

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编制期采用的相应价格的差额。

6工程量清单

6O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j

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通则第

6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

制。

6O2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本通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4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6O3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

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6O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有关规定,对应其附录的相关要求,列出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内容进行编制。

6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

项目特征,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子目设置、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

6O6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

列项,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依照本通则第604条的规定,采用列出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方式编制;

2 其余的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编制。

6.0.7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

规定列项、编制。出现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予以增补。

6.0.8 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列项、编制。出

现未列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增补:

1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2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6.0.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6.0. 10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和描述不准确的,可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

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及时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6.0.11招标人不得将编制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属于风险范围内的除

外),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7概算价

7O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概算价。

概算价,应由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通则矧

7o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饲

规定编制。

702 编制概算价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通则;

2概算定额或指标等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

3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

7建设项目的施工条件,气候、地质地貌、经济、人文等自然条件;

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

9建设项目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

7.0.3概算价由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预备费及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组成。

1工程费用由工业建设项目和民用建设及市政项目两类费用组成。

1)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包括主要工艺生产装置、辅助工艺生产装置、公用工程、总

图运输、生产管理服务性工程、生活福利工程和厂外工程等费用;

2)民用建设及市政项目,一般包括主体建()筑物、辅助建()筑物和配套系

统等费用。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附件8所列的费用项目。

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4 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一般包括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

动资金等。

7.0.4概算价一般按照单位工程概算价、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价和建设项目总概算价三级

形式编制

建设项目总概算价,按照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

入概算有关费用组成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价,按照各单位工程概算价组成编制。

单一的、具有独立性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单位工程概算价和建设项目总概算价二级形

式编制;采用二级形式编制的,由单位工程概算价直接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价。

7.0.5单位工程概算价一般分为建筑及市政工程概算价和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价两大

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概算价,按照本通则第7O6条的方法编制;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价,

按照本通则第7O7条的方法编制。

7.0.6建筑及市政工程概算价

1 应根据本通则第7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构成单位工程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编制。

2费用内容及组成,应符合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03]206)和省的有关规定。

3分部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分为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工程、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

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细部装饰栏杆工程、家具工程、油漆涂料裱糊

工程等。

特殊或重要的建()筑物工程,除必须列出构成单位工程的主要分部分项外,必要

时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详细编制。

2)市政工程,按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划分。

4编制深度,应达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707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价

1应根据本通则第7o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构成单位工程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编制。

2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由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组成。

3设备购置费

1)定型或成套设备购置费=设备出厂价格+运输费+采购保管费

2)非标准设备原价一般采用不同种类设备综合单价法计算,公式为:设备购置费=

∑综合单价(元/吨)×设备单重()

3)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一般以设备购置费为计算基数,按照部门或行业

规定的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费率计算。

引进设备费用采用外币支付的,按照美元或其他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算。

4安装工程费用内容、组成及计算方法,应符合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和省的有关规定;其中,主要材料费按照材料消耗量和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参照市场价计算,辅助材料费按照概算

定额或指标计算。

5引进材料费用计算方法与引进设备费用计算方法相同。

6编制深度,应达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708概算价应按照编制期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价格水平编制。编制时,应考虑建设项目

施工条件,建设期价格变化水平,以及资产租赁和贷款的时间价值等动态因素的影响。

709概算价应控制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以内;概算价超过投资控制额的,

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概算价一经批准,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

必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7010概算价批准后,发生本通则第7O1l条情形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后核实调整,并按照有关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编制概算价的,应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实调整。

7.0.11发生下列情形的,应调整概算价:

1国家重大的政策性调整;

2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变更;

3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

7.0.12调整概算价的编制深度与要求,应与原概算价一致。调整概算价时,应对调整的

_原因做出详尽分析说明,并编制调整前后的概算价对比表。

7.0.13一个建设项目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价。重新报批调整的概算价时,应同时提供有

关文件和调整依据。

7.0.14概算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概算价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7.0.15建设项目概算价经批准部门批准后的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

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8招标控制价

8o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I

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通则鲷

8o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斓

定编制。

802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通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4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

8O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本通则第8O2条的

有关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1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价格信息计

算。

2材料价格遵循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1)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价格信息:

2)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暂估单价;

3)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4)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

3管理费、利润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计算。

4 风险费用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

应提供合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8.0.4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本通则第8o2条的有关依据,

按照本通则第523条的规定计算。

8.0.5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其他项目清单和本通则第8o2条的有关依据,

_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2暂估价:材料和设备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

价)列出,并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价款应区分不同专业按照广东省建

设工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3计日工费用应根据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数量;按照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

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规定列出项目、计算

数量;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

及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8.06规费和税金应按照本通则第3213条的规定计算。

8o7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方法。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必须将其报原概算价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投

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拒绝。

808建设工程招标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据实调整招标控制价:

1修改招标文件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2修改施工设计文件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3其他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8O9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发出和公布。招标控

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

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8010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l

整性负责。

8o11 投标人发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通则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的,应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及时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

重新公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I

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I

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及时修正。

8o12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有关规定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叫

10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未{

按时报送备查的,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8013建设工程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其预算价、标底价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编制。

9投标价

9.0.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招标文件

要求和本通则第9o2条的有关依据,结合自身经营状况、技术装备程度和施工管理水平,

_考虑到招标文件中要求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9.0.2编制投标价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通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企业定额或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4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文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0.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本通则第9o2条的

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第2o17条的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和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1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承担的风险费用。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设备,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9O4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本通则第902条的有关依据,

按照本通则第523条的规定计算。

905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其他项目清单和本通则第902条的有关依据,

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金额计算,不得

修改和调整:

2暂估价:材料和设备单价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

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价款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

目费中相应列出的金额计算。

3 计日工费用应根据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按照本通则第

90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参照广|

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906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本通则第3213条的规定计算。

9o7 投标人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照招标人在招

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表格自主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

908投标人除根据投标文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增补措施项目外,不得

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表格作任何变改和删减。

9o9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等),均应反映在投标价中的工程量清

单具体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采用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对招标人作出任何优惠

(或降价、让利等)

9o10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其投标价出现细微算术性错误,导致

其实际总造价与投标总价金额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投标人应按照

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

901 1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投标价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编制。

1 O合同价

10.0.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规

_定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及其调整因素。

10.0.2合同价的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按照双方洽谈、认

可的工程价款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0.0.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后继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4工程变更;

5工程量偏差;

6费用索赔;

7现场签证;

8物价涨落;

调整合同价时,如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均不

应考虑本通则第1304条第l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10.0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工期在半年以上、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采用单价合同。

10.05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有关事项。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

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本通则的相应规定执行。

1 工程计量的依据、程序及其时限;

2预付工程款的金额、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预付金额、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

4进度款支付的程序、金额及其时限;

5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其时限;

6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支付及其时限;

7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其时限;

8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时的调整办法;

9竣工结算价的编制与核对、支付及其时限;

10质量保证金的金额、预扣方式及其时限;

11 最终清算款的金额、支付及其时限: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1006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合同中约定本通则第9010条规定

承包人投标价算术性错误的修正方法。出现这一情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在相

应项目实施前提出调整。如不利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事先向另一方提出调整,则认为不利

一方放弃调整的权利。

10O7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应在合同中明

确每日历日应奖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

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00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明确每日历日应赔额度。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

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如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工程内某单位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并未延误,而是建

设工程其他部分产生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

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1009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约定文明工地增

加费、程优质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合同没

有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本通则第325328条的规定计算。

文明工地增加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发包人应在获得文明工地奖项

后的28日内支付。

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

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98日内支付。

10.0.10发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出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_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

的支付担保。

10.0.11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

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1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2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

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3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应以后续合同文件为

准。

10.012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发包人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一式两份报

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现后续补充

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的,必须在完成合同文件后的15日内,将该合同文件按照前

述要求报送备查。

11计量与支付

1101 工程计量与支付,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本通则第1102条的有I

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提出、计量|

核对和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1102工程计量与支付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通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4施工合同文件(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

6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7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追加()的工程价款;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投标文件;

10招标文件。

1103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

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和已完工程价款支l

付申请;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和申请后,应按照合向约定时间内通知现场造价工I

程师进行已完工程计量和已完工程价款核对;

3现场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计量和核对工作,并经发包人确认后|

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o

4发包人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1

支付工程价款。

违反上述程序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11.0.4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发包人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

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1.0.5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

工程变化,应按照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1.0.6 工程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计量:

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文件范围的;

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

3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

4施工设计文件没有变更,承包人超出投标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的;

5其他不予计量情形。

113.0.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其

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计算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11.018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1预付款,按照本通则第12111215条的规定支付o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本通则第12211225条的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本通则第12311237条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本通则第140114017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本通则第15111514条的规定支付;

6最终清算款,按照本通则第15211527条的规定支付。

11.0.9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

付的通知,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获得延期支付的利

息。合同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1.0.10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奴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

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 2工程价款

121 预付款

1211合同约定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

12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署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按照

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预付款支付申请。经现场造价工程师核对后,发包人应在现

场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213预付款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

款金额为止。现场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

中扣回。

121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暂停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15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

购置材料、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

作他用。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

122安全文明施工费

122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

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l

12.2.2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_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的7

内,向发包人递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经现场造价工程师核对后,发包人应在现场

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合同工程开

工后的28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12.2.3 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完为止。现

场造价工程师应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

剩余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在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

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2.2.4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日向发包

_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

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12.2.5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

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23进度款

12.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时限。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

为单位。

12.32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

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l本期完成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

3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期完成的计日工费用;

5本期应支付的暂列金额;

6本期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本期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8本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9本期应支付或扣回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10本期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l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o

12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

12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按照合同约

定时间内通知现场造价工程师进行已完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核对,并在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

签发的支付证书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有关款项

与进度款同期抵扣。

1234现场造价工程师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调

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

知后的14日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235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l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

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1236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

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37发包入发现支付进度款有错、漏或重复的,有权在支付期中修正以前的任何支付

过失;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核对后,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

支付或扣除。如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并在任何期中支付中扣除相应价款。

1 3工程价款调整

13.0.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

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引起除本通则第13o8条规定以外的工程价款增减

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3.0.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工程价款增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

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后调整工程价款。

13.0.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本通则第13.04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2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本通则

13.0.4条第2款的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13.0.4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变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本通则第1305条第1款规定情

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

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

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X 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值/预算价)x 100%。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预算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子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的有

合法依据的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

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确认,并详细说明与

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

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本

通则第1304条第1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通则第

1304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不利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I

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

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

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

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P。×(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

调整。

2)Po>PX(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X(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鏊一本通则第13o4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_●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合同双方

_酞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出现本通则第1 304条第3

_●酗,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l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

_酗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

_酗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1)Q>11Q。时,S=IIQ。×Po+(Q-IIQo)×P

2)Q<09Qo时,S=O9Qo×P0(O9Q-Q)×P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卜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如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

昏颐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通则第13o4条第2款的

酗定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1)S>11S。时,M=Mo+M

2)S<09So时,IV{I-Mo-M

式中M——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M一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按照本通则第1304条第2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旅项目费。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_一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3o6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

价款:

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依据合同约

定,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索赔相应费用。

2费用索赔事件确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弓I起调整的工程价款,并作为

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307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

价款: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

包人应发出工作指令,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工作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

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 即使发生现场签证事件,但未经发包人签证,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

l

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j

3现场签证事件确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工程价款,并作为

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3o8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

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 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

2 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材料、设备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涨落分别超

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

调整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

度的风硷费用。

1)价格系数法

Cn=Cn.Pn=cn(a+b·LnLo+cEnEo+.…..q·MnMD)

式中一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耻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b 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敝一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

_童”·…、“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

施工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

=k

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

相关要素价格: L0"、“E" 、··…·、“池’’表示基准日期i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

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工程发生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

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3执行本条第2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

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

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

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工程造价内。

10.09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本通则第9010条规定修正承包人投标价的算术性错误,

且引起工程价款增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通则第10.。.6条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3o10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上述调整工程价款事件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

当事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调整工程价款:

1 出现工程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日内,承包人应向现场造价工程师提交工程价款

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的14日内未提交报告的,则发包人

有权决定是否调增工程价款或调增的金额。

2现场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日内对其核对

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现场造价工程师在上述时间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现场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

方当事人应在现场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后的14日内协商确定;否则由现场造价工程

师暂定,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暂定结果,直

到其被改变为止。

3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现场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

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4出现工程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

工程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

浮动率计算。

1 4结算价

14.0.1设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根据本通则第14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_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核对与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期限、方法等需调整的,

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14.0.2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通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施工合同文件(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5

4竣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5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量;

6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追加()的工程价款;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投标文件;

9招标文件。

14o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

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404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合同双方当事

人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通则第324条规定计算。

1405其他项目费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费用应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签证确认的项目、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综毛

单价计算;

2暂估价:材料和设备单价,应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确认的单价,并相应调l

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价款,应按照中标价或合同双方当事人与分包人最终确

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

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索赔事件及其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项目、数量和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列出的相应金额减去索赔、现场签证费用以

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剩余,应将剩余金额归还发包人

7误期赔偿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或本通则第loo8条规定计算,

并在工程结算价中扣除:

8提前竣工奖、工程优质费、文明工地增加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

或本通则第10O710O9条规定计算。

1406规费和税金应按照本通则第3213条规定计算。

14o7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入编制,由发包人或

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4o8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完成竣

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和竣工结算支付申

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

复的,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的竣工结算书,视为承包入已经认可,并作为办理竣工结

算和支付竣工结算款的依据。

14.09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和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后,根据合同的约

定,通知现场造价工程师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核对竣工结算书,并向

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对意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的28日内,现场造价工程师不核对

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被认可,发包人应向承

包人支付付工程结算款。

14.0.10承包人应在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的核对意见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核对意

见予以确认。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在修改竣工结算书后,再次递交竣工结算书;现场造价

工程师应对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再次核对。不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收到现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对意见后的28日内,不

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现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4.0.11核对竣工结算书出现争议时,现场造价工程师应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

结算,签发该部分的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先支付该部分的竣工结算款。有争议部

分,场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对调解有争议的,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

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14.0. 12办理竣工结算,同一工程只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各委托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不得同时委托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禁止发包人再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4. O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竣工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发包人拒不

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

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14.o14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书及有关资料报

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的28日内,竣工结算书未报_

送备案的,不予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4015竣工结算书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竣工结算即告办理完毕,发包人应该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书后的7日内,

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日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

14016现场造价工程师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日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

算款。

14o17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

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109条的规定获得

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日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

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

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

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 5工程尾款

l51质量保证金

15.1.1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

金为合同价款的3%。

发包人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为止。

15.1.2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

还的剩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限满后的14日内将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5.1.3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

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

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5.14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

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 52最终清算款

152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

设工程,核对与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期限、方法等需调整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

同约定办理。

15.2.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523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现场造价工程师进行

量和核对。现场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计量和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通知

合同双方当喜人。

1524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对结果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最终清算书上签字确认。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现场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书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签

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日内,

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1525现场造价工程师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凋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日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

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1526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l

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本通则第1 109条的规定获得延期

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本通则第14017条的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

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52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处理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1 6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161 处理程序

16.1.1发生工程计价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一步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

方当事人应就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书面协议。

16.1.2 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或虽然协商但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下列方式解决:

1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请调解;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13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终结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作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合

双方当事人。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第28日内,未申请仲裁或提起

诉讼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作为处理工程计价纠纷的最终决定,对合同

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6.14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工程计价纠纷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按照

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15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合同约定仲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约定

无效的除玳

1616发生工程计价纠纷期间,除下列情形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

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4仲裁机构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5人民法院诉讼需要。

1 62 纠纷调解

1621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工程计价纠纷,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

做到客观、公正和公平。

16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拟任调解的人员组织培训和考

核,从熟悉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中选任调解人员。

1623调解工程计价纠纷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l本通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施工合同文件(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

4施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5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量;

6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追加()的工程价款;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投标文件:

9招标文件。

162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下列情形发生的工程计价纠纷调解:

1执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执行工程计价相关政策规定;

3履行施工合同文件:

4调整工程价款;

5.涉及工程计价的其他情形。

16.2.5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时,应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据材

_料,申请报告应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办公地址或姓名、住所;

_2.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章;

3.工程加价纠纷的事项;

4.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5-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电话等)

6.审请日期。

16.2.6申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的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经质证的证据材料。未经质

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6.2.7调解人员举行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应当拟定调解提纲,听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见,

入市做好调解笔录,并尽量促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6.2.8调解工程计价纠纷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工程计价纠纷的事实难以认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组织调解人员对工程计价纠纷

事项进行论证。

16.2.9工程计价纠纷涉及第三方的,应通知第三方参加调解。第三方不参加的,不视为

拒绝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继续调解。但调解结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征得第三方

同意;第三方不同意的,视为拒绝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终止调解。

16.2.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终结调解。个别无法在规定时间内

终结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16. 211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终结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作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

合同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列明以下内容:

l当事人的名称、办公地址或姓名、住所;

2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的,应列明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办公地址或姓名

住处;

3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4工程计价纠纷的主要事实:

5调解结果;

6其他相关事项。

16212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调解成立的事项签署调_

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并自调解书发出之日起履行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

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签署后,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将调解协议或补充合同及有关

资料报送举行调解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7工程计价监管

17.0.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士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f.】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

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17.0.2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工作指南和流程,切实履行工

工程计价活动动的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集、编制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

时调解工程计价纠纷。

17.0.3建设工程各方应按照本通则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自觉接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

17.0.4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承担。

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具备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不得少于2名造价工程师是注册在本单位

的)建设单位;

3.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既可以单方也可以双方共同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

动,若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17.0.5同一工程各阶段的工程计价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

的共同委托,但不得单独接受一方的委托后,又同时接受另一方的委托。

17.o6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程序实施全过程工程计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

控制工程造价,做到估算价控制概算价,概算价控制预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

标控制价)控制结算价。

17o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现场签证的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现场签证

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当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时,上述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对发事_

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1708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工程造价文

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方能生效:

1 编制人是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编制人是本单位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经本单位注册

场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

17o9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进行检查,抽查中

标后工程计价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计价存在问题;被查单位应予配合,并按

照要求提供工程计价有关资料。

17010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省的计价

标准和计价规定。

170Ii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不受区域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

法干涉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 8附件与格式

181 使用要求

18.1.1建设工程计价采用统一标准格式。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在本通则基础上补充、完善的格式,应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8.1.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必须符合本通则

18.3.1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置表格。其中综合单价分

析“1831—6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时,应增补“183I—7主要材料和

设备价格表”格式。

18.1.3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则“1832概算价"标准格式,填制建设项目的概算价。概

算价发生调整时,应对调整的原因做出详尽的分析,并编制调整前后的总概算对比表。

18.1. 4招标人应按照本通则“1B33招标控制价”标准格式,填制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

价,不得随意变改或另行设置表格。招标控制价发生调整时,应对调整的原因做出详尽的

说明,并重新公布。

18.1. 5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则“1834预算价’’标准格式,填制建设工程的预算价。预

算价发生调整时,应对调整的原因做出详尽的说明。

18. 16投标人应依据本通则“1B35投标价”标准格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制招

标的工程的投标价,并附列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18. 17投标人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符合规定的格式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

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

量与支付;在竣工结算时,不得重新计算。

1818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合同

约定的计价方法,按照本通则“18.3.6结算价’’或“18.3.7结算价’’标准格式,办理建

设工程的竣工结算。

1819合同双方当事入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本通则“1838其他格式”要求,填制

施工合同的有关格式。

181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司法机关的委托要求,参照“1836结算价”或“183.7

结算价"的格式,填制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书。

18111 建设工程计价格式中,没有注明其适用计价方法的,均适用任何计价方法。

18112建设工程计价格式有说明或附注的,其他类同的工程计价活动可参照执行。

工料机价格和管理费构成

.人工单价

人工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

劳动保护,以及按照规定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工资性补贴,是指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

_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主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日数以外非作业日数的工资,包括

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

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

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住房公积金,是指按照规定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社会保险费,是指按照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

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费用。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

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1、管理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

费,以及管理人员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

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

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燃油税及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

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

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施工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

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

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照职工工

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的财产、车辆保险费用。

10.财务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工程保修费,是指施工企业因滞留工程保修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2.工程保险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自有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等购买保险发生的费用。

13.税金,是指施工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等。

14.其他费用,是指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

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的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序号

名称

计算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21+22

3

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4

其他措施项目费

按照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5

其他项目费

按照规定计算

6

规费

(1+2+3)×费率

7

税金

按照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8

含税工程造价

l+2+3+4+5

定额计价程序表

序号

名称

计算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

11+12+13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工程量×子目基价)

价差

[数量×(编制价一定额价)]

利润

人工费×利润率

措施项目费

21+22

I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其他措施项目费

按照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其他项目费

按照规定计算

规费

(1--I-2+3)×费率

税金

按照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含税工程造价

1+2-+-3+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

1.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设投资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乘以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

2.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工作

属建设管理范畴。建设单位将部分管理工作量委托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其委托费用

应按照委托合同或分别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l

(发改价格[2007]670)、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

198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1998I

72)规定的标准计算,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3.建设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总包管理费应根据总包工作范围按照合同申I

约定标准计算,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4.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应比新建项目适当降低。

#

5.建设项目建成后,已符合验收条件但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l

的,视为项目已交付使用,其后续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

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

二、建设用地费

1.建设用地费,根据征用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标准计算。

2.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照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参

照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列入“场地准备及临时设

施费"计算。

3、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期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

计入建设用地。生产经营期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在营运成本中核算。

三、可行性研究费

1、可性研究费,按照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计[投资[1999]1283)规定计算。

2、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编制项目建议书收费标准并可适当调增。

四、研究试验费

1、究试验费,根据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实际发生计算或参照建设项目所属

行业、部门或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标瓣。

2、研究试验费不包括以下项目: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

的项目。

2)应在建筑安装费用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

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工程费用中开支的项目。

五、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费,按照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

定》(计价格[2002]10)规定计算。

六、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

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按照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

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J-价格[2002]125)规定及建设项目所在省

市、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七、水土保持评价及验收费

水土保持评价及验收费,按照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

)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八、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及验收费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及验收费,按照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

自治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九、职业病危害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费

职业病危害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费,按照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建设

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十、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1.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按照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照工程费用的比例

计算。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费用×费率+拆除清理费

2.改扩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一般只计拆除清理费。

3.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照新建同类工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凡有

材料可回收的,应采用以料抵工方式冲抵拆除清理费。

4.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场地准备如发生大型土石方

工程费用的,应列入工程费用的总图运输费用中。

5.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

费用。

十一、引进技术、设备的其他费用

1.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按照引进项目的具体情况计列或按照交货价

(FOB)的比例估列;引进项目发生备品备件测绘费时,按照具体情况估列。

2.出国人员费用,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出国人次、期限以及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

生活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现行标准计算;旅费,按照中国民航公布的票价计算。

3.来华人员费用,依据合同或协议及来华技术人员派遣计划具体情况计算。来华人

员接待费,可按照每人次费用指标计算,但合同中已包括的费用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4.银行担保或承诺费,应按照担保或承诺协议计取,或以担保金额或承诺金额为基数

乘以费率计算。

银行担保或承诺费=担保金额或承诺金额X费率

5、引进材料和设备的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关税、增值税、外贸手续费、

银行财务、国内运杂费、引进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等,以交货价(FoB)或到岸价(cIF)

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列入相应的设备材料费中。

银行担保或承诺费=交货价(FoB)或至。岸价(CIF)×费率

6、单独引进软件,不计关税,只计增值税。

十二、工程保险费

1、工程保险费,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按照投保合同计列或

按照工程费用的比例估算。

2、不投保的工程,不计取工程保险费。

3.工程保险费,不包括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的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

十三、联合试运转费

1.联合试运转费,按照联合试运转支出与试运转收入之差计算。

联合试运转费=联合试运转支出一联合试运转收入

2.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照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

(2)国内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

(3)个别建设项目,确需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4)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3.不发生试运转或试运转收入大于(或等于)联合试运转支出的,不计联合试运转

费。

4.联合试运转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开支的调试及试车费用,以及在试

运转中处理施工或设备缺陷等而发生的费用。

十四、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按照受检设备现场安装费的比例估算或参照建设项目所在

(市、自治区)安全监察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十五、市政公用设施费

1.市政公用设施费,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列。

2.不发生或按照规定免征的,不计市政公用设施费。

十六、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1.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按照专利使用许可协议和专有技术使用合同的规定计列

一次性支付的商标权、商誉及特许经营权费,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计列。

2.项目投资中只计取在建设期支付的上述费用。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支付上述

费用的,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

3.专有技术的界定,应以省、部级鉴定批准为依据。

4.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变送

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如由建设单位投资但产权不归其所有的,应作无形资产处

理。

十七、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1.生产准备及开办费,可采用综合的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用指标计算,也可按照费用内

容的分类指标计算。

2.新建项目按照设计定员为基数计算,改扩建项目按照新增设计定员为基数计算。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设计定员×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用指标(元/人)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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