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0 09:46:09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

职工失业保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昌烟草系统内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烟草系统内全体职工,其中包括聘用员工。

第三条 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应及时提供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

第四条 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按下列比例缴纳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

(二)缴纳比例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1%缴纳。

第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

(一)政工科负责对本单位系统内职工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数的核定,并做好对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当月即可参加失业保险(聘用人员使用期满后此月参加失业保险),政工科负责对职工的失业保险金进行建帐管理,逐月登记失业保险金手册。

(三)政工科对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登记管理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本条不包含农民合同工。

第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以上第二款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中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办理完离开本单位相关手续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和身份证及免冠照片,在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单位按规定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金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本单位招聘的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且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失业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标准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发2个月生活费,满2年不满3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满3年不满4年的,发4个月生活费,满4年不满5年,发5个月生活费,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失业保险条例》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分局(公司)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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