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3 07:04:23

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加强教职工组织性和纪律性,建立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教职工利益,结合我院近年来公布实施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对2009年起公布实施的《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总结、修改和补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制度及管理规定

(一)全院教职工(包括党政管理干部、专任中青年教师、教学辅助等各类人员),一律实行签到坐班制度。

(二)实行签到坐班制的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党政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等,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无故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三)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活动组织者请假。

()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工作。教师上课由各学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学院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进行抽查;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人事处进行抽查;全院教职工大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考勤,其它会议和活动由组织部门负责考勤。

(五)各学部、各部门应备有签到簿,签到必需由本人于当日签名,不能代签到,不能提前签到,否则签到无效。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到的教职工要由各基层单位考勤员登记,如:上课、开会、出差、事假、病假等。

(六)教师除上课外,可以在教研室看书、备课,或去图书馆、资料室等处查阅资料,或深入学生班级、寝室等辅导、答疑、从事班主任工作等。

(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因教学计划安排,必须在休息日或晚上为学生上课或开实验课的,管理干部如遇有节假日必须安排加班加点的,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适时安排补休或串休。学院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及无法安排补休或串休的保卫处执勤管理干部,在国家法定假日必须安排加班加点的,可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待遇。

(八)各部门的考勤员要根据教职工签到及请假情况,认真填写考勤簿,每月5号前,务必将上月考勤汇总表上交人事处,作为绩效考核、学年度评优、发放学年度奖金及核发工资、补贴、津贴、福利等的重要依据。

(九)人事处、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将不定期抽查各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将违纪情况向全院通报。

(十)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为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视情况在全院通报批评或作其它处理,并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1.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病假需出示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急病、住院人员事后需补交请假单和医院诊断证明备查。凡口头请假、托人请假的一般不予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用通讯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补齐请假手续。

3.各类假期(不含事假),遇有公休假、法定假,均应连续计算,不予扣除。

4.各类假期逾期不能补休。

(二)审批权限

1.各部门负责人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请假6-10个工作日,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10个工作日以上由院长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假6个以上工作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3.教职工因公出差,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院长审批,其他教职工出差5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出差结束后,必须向审批领导报告。

(三)销假

教职工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销、续假审批程序同请假)。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

1.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事假按工作日计算。

2.事假中因紧急情况需续假又不能到校办理续假手续者,应事先通过通讯方式续假,返校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国(含探望出国配偶、亲友等)按事假处理。出国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4.教职工当月累计请事假或跨月连续请事假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每超过1个工作日,减发1日工资(按每月应发工资额除以月工作日进行计算),同时停发当月岗位绩效津贴。

(二)病假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经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可以请病假,病假在5天以内的,照发工资。

2.教职工当月累计请病假或跨月连续请病假超过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绩效津贴。

3.签订“劳务合同”的教职工,请病假满1个月的,除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津贴外,基础工资及其它津贴照发;请病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只发基础工资;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学院与其解除劳务合同,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停发工资,最多可再保留3个月的任职资格。

4.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五险一金)的教职工请病假

1)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院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请病假满1个月的除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津贴外,基础工资及其它津贴照发;超过 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只发基础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当年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直至医疗期满。

3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院另行安排工作的,学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婚假

本人结婚可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初婚教职工,增加婚假两周(含节假日)。增加的婚假原则上与3天婚假连续一次性使用,不允许跨年度补休婚假。增加婚假期间停发当月岗位绩效津贴。

(四)产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含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二胎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晚育(满24周岁)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产假可以延长30天;产假若遇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教职工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生活补贴方式:

1)学院停发教职工的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津贴,基础工资及其它津贴照发,教职工将社保局发放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返还至学院财务处。

2)学院停发工资,教职工享受社保局发放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护理假:男职工的妻子生产,给护理假5天,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计划生育假: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终止妊娠的休假15天(含节假日),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含节假日),停发当月岗位绩效津贴。

(五)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40分钟(不含路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4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六)探亲假

学院执行寒暑假和法定假的制度,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假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教职工探亲假的申请。

(七)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家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往返路程假,费用自理,含往返路途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按事假处理,从第9天起按日扣发工资并停发当月岗位绩效津贴。

四、违纪处理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者;

2)请假期满不销假或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者;

3)教师无故不上课、私下调课或请假后又不按教学部门调课安排补课者;

4)值班、值宿漏岗者;

5)上班时间打牌、赌博、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等被查获者,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6)因公出差到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7)不服从组织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8)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的,按每次旷工0.5天计算。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时间在20分钟以上,按每次旷工0.5天计算。未经请假不参加学院和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9)请假期间在外谋取个人私利或编造请假理由者;

10)上班期间中途私自外出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一经查实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11)公派出国学习、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学习、出国探亲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者;

12)请事假累计满50个工作日,逾期不上班或续假未获批准者。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1-3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天数停发工资、停发当月岗位绩效津贴;

2)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按旷工天数停发工资,从当月起连续停发12个月的岗位绩效津贴,取消当年学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3)学院组织考勤检查,发现脱岗或矿工者,扣发当天工资,停发三个月岗位绩效津贴,本学年度检查累计二次脱岗或矿工者,除扣发当天工资,继续停发三个月岗位绩效津贴外,取消当年学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学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有贪污、受贿、盗窃、吸毒等行为;

2)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学院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个学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者;

4)一个学年内学院组织考勤检查,累计发现脱岗或矿工3次及以上;

5)一个学年内累计迟到、早退30次及以上;

6)教师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见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规定);

7)请事假到期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超过5个工作日及以上。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对学院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给学院造成重大影响的,学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见习期(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学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的健康证明不符,隐瞒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重大疾病;

2)提供的有关信息及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3)连续迟到、早退10次及以上或累计迟到、早退20次及以上;

4)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

5)请事假累计30个以上工作日;

6)上班时间打牌,赌博,炒股、网上聊天、玩游戏等被查获5次及以上;

7)严重违反学院其他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8)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达到称职考核等级。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O一三年七月四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