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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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建设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和令人向往的高雅学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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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着力做好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坚持面向实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选拔任用。
第五条 学校处级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面向校内,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
处级干部中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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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注重学习提高,注重调查研究,视野开阔、思路清晰、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品行优良、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抵制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团结协作,遵纪守法,胸襟开阔,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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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拟任职岗位所需要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党务部门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管理七级岗位工作或获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或获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
(五)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在同一职务工作过,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职位的任职经历。凡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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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学院行政干部岗位和专业性较强的其他行政管理干部岗位外,一般应跨部门提拔任职。
(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级干部的聘任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一般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九)身心健康。
第九条 处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组织考察,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在领导班子换届时,年龄超过58周岁的一般不再继续提名;不能任满一届(四年)即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可根据个人意愿退出领导职务。上述不再继续提名或自愿退出领导职务的,保留其职级同等待遇至退休(退职)。属专技岗的可回归专技队伍,属管理岗的由校党委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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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或交流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书记专题会上进行酝酿。动议酝酿的范围,可根据拟选拔的职位和实际情况确定,应当注意听取选拔职位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意向性人选。动议酝酿除采取会议形式外,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与有关领导进行个别沟通。组织部门根据书记专题会意见形成工作方案并报校党委常委会。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学校可以每年在处级以上干部范围内开展一到两次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岗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岗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岗位变更,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按照领导班子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岗位推荐。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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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进行会议推荐;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将推荐情况提交书记专题会。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本部门、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校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特殊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与被推荐岗位的工作职责与业务具有实质相关的参与推荐人员范围。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二次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由校党委研究确定。提交二次会议推荐的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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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二十二条 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时,可以启用竞争上岗方式。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等。 (二)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测试、测评一般由笔试和面试组成。参加测试、测评的人选与选拔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笔试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如有立场偏差、逻辑混乱、表达不清等问题的,不再进入面试程序。面试由评委根据竞聘者的个人陈述和回答评委提问情况作出评定。面试评委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相关竞聘岗位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岗位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岗位所在部门或单位全体教职工等组成,校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特殊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评委人员范围。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测试、测评结果,提交书记专题会。
第二十三条 如竞聘者未满3人,应变更为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页脚内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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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公开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函评,评委一般由相关校领导、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 (四)招聘工作小组根据函评结果,确定竞聘资格人选;

(五)召开竞聘人选面试测评会,面试测评会由招聘工作小组及岗位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由竞聘人陈述竞聘理由、提出工作设想,接受招聘工作小组和招聘岗位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提问和测评;

(六)根据函评和测评结果,提交书记专题会。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中的组织推荐,须经本单位党组织按相关程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出具推荐意见。禁止个人违反组织原则向党组织索要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应当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学校对综合性的党政管理岗鼓励跨部门参与竞聘,但对上级文件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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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书记专题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名单。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并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票、以分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岗位人数。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和廉政情况,严格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严格审查个人档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征求关于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的; (五)有跑官、拉票、贿选行为的;
(六)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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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三十一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对交流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评价;
(六)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书记专题会。 第三十二条 考察过程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分工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党代表、教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可为全体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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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被考察对象平时有较多工作关联或交叉的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及有关人员。
根据需要,可听取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个人事项申报情况以及民主测评情况等。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建立干部考察员队伍。干部考察员由学校党务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以及政治素质较高、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每次干部考察由党委组织部从考察员队伍中选取成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在将拟提任人选提交校党委书记专题会讨论之前,要就拟提任人选的政治道德品质优劣、是否违纪违规、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是否漏报瞒报造成违规违纪、核查后的“三龄两历”是否涉嫌造假等情况向纪委书记汇报,征求纪委书记是否同意提交校党委讨论的意见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根据考察情况,并经纪委书记签字同意后,党委组织部将拟提任人页脚内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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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提交书记专题会充分酝酿,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由校纪委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在意见上签字以示共同负责。
民主党派、无党派等党外人士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校党委常委进行充分讨论,逐一表态; (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公布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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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提任或调任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的负责人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并呈报校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需要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岗位人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公示制度。对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按规定进行公示,一般以在学校数字化校园进行网上公示的形式进行,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无异议的,发布正式任职通知,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组织部门须将有关反映或举报查核的情况和结论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不影响任职的,发布任职通知,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停止任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非经选举产生的新提任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试用期考核,一般按照个人提交试用期工作总页脚内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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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组织部门开展组织考察并提出试用期考核初步意见、校党委讨论审定试用期考核结果、发布正式任职或免职决定的程序进行。
试用期满组织考察一般在岗位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中间进行,内容以岗位职责和干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考察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群众认同度、廉洁自律情况等,并围绕干部提任考察时反映的不足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决定试用之日起计算;经考核不能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实行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制度。党员院长一般同时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一般同时任学院副院长,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一般由校党委分管校领导与其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处级干部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处级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校党委常委会有明确任职时间的除外;
(二)经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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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的,组织部门应当向校党委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任职时间提出建议,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任职时间可以从校党委批准组织部门报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党群类处级干部任职由校党委发文,行政类处级干部任职由校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四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由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或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本部门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注重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现任处级干部到龄退休(退职)前,接任干部拟通过校内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产生的,应提前半年左右启动选任程序;拟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的,应提前一年左右启动选任程序。
第五十条 为保证前后工作衔接,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离任和到任的处级干部应及时做好近期重点工作、物资设备、财务管理等事项的交接,并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工作交接报告。如出现交接不及时、不配合导致不良后果的,由校党委研究作出处理。
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待遇发生变更的,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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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正职空缺且暂时没有合适的提任人选时,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任命副职干部主持工作或指定临时负责人。在此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正职人选的选任工作。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的;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过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或超过八年的,原则上须进行交流。组织、人事、招生、财务、后勤、基建、资产等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达到两个任期的或超过八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三)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推进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积极向校外推荐和输送优秀干部。
(四)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 交流干部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第五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页脚内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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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校党委组织部讨论处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解聘、辞聘
第五十五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退职)年龄界限; (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任期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除组织安排的挂职锻炼外,由于出国(境)、外派(借)等原因,需离开领导岗位半年以上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该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页脚内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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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上海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上不自觉不坚定、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 (二)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能力素质不高的; (三)作风上不踏实不清廉、自律要求不严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校党委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校党委常委会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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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辞去行政现职的专技型干部可以回归专技教学岗,符合条件的管理型干部也可以转任专技教学岗。
第五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
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公开选拔的聘任制干部,其解聘和辞聘,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专题会、校党委常委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页脚内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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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处级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处级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处级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处级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学校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处级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非组织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不准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报页脚内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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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专题报告年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六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向校党委及组织、纪检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经济责任的相关规定,对离任、调任、现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六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组织、统战、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经常性协调机制,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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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华政委办〔201340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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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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