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7 02:09:27

蚌埠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责任,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学院作息制度,如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考勤作为教职工是否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性考核,是岗位考核、教学考核、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绩效工资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考勤内容

考勤是考察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目的在于加强对教职工的上下班、迟到、早退、病假、婚假、丧假、公休、工作时间等情况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 考勤要求

(一)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二)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

(三)除专任教师岗位及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四)学校采取分部门(单位)负责考勤办法,各部门(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考勤方式自行选择,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五)各部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在岗人员考勤登记表和汇总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考勤负责将每月考勤汇总表和请假审批表签字盖章后,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汇总后在校园网内部公示。

第七条 考勤员对每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各类请假、旷工等),应如实记入考勤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章 请假、销假和续假

第八条 请假

(一)教职工因公事请假,须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其中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事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因私事请假,须由本人填写相关请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需要离开蚌埠的请假(因公、因私),需同时向党委书记、校长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销假和续假 

(一)教职工休完假,应在上班当天内报告考勤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销假。

(二)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四章  请假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请假类型

(一)事假:教职工因事确需本人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三)婚假:教职工按照法定条件结婚,给予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生活)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产假证明,按相关规定休产假。

(五)探亲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和公休日探亲。因故不能利用寒暑假探亲的,经批准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探亲假。

(六)丧假: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假3天。

(七)培训假: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的人员,其假期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私事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审批校级干部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3,科级以下人员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及以上干部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以上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国家法定假日在内,即在请假期间如果恰逢遇上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也不会顺延,仍然按批准的日期休假。

第五章 休期期间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其中病事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婚假和产假按照最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等等。

第十三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三)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岗位、薪级、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按日减发。

(四)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请假天数减发,当月事假天数少于5天(含5天),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30/天。超过5天的,全额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的90%计发。

(四)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发放比例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请假天数减发,当月假天数少于15天(含15天),在绩效工资中扣发30/天。超过15天的,全额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和培训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和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之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最新的《蚌埠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章 旷工和离岗创业处理

第十六条 旷工认定

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 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

(二)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人员;

无故不上班或者上班不到岗的人员;

(四) 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的人员。教师无故缺课或私自找人代课的人员;

(五) 无故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令之日期5个工作日不报到、不上岗的人员。

(六) 与学校签订协议的读硕、读博教职工,按协议超过时限不归的人员

(七) 经过核实请假理由造假的人员

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一)每旷工1天,扣发旷工当日的工资。

(二)当月累计旷工超过5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岗位、薪级、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者,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人员,学校将按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外出三个月以上,或逾假三个月以上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的教职工,其办理手续、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七章 考勤应用及违反考勤的处理

第十九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

第二十条 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每天考勤记录、月考勤统计表、请假和销假手续等),并公示检(抽)查结果。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出,蚌埠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同时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当月基础津贴;取消单位及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考勤员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先或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方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人员交流中心,用于人员岗位退出机制。进入改中心的人员,需通过双向选择,重新6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7-12基本工资50%,如12个月后还处于无岗状态,停发全部工资学校将研究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蚌埠学院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即时废止。

蚌埠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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