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资 总 额 统 计 口 径 摘 录

发布时间:2015-12-06 12:07:05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

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统计时只包括属于支付给在岗职工劳工报酬的费用。这里指的是劳动报酬是从广义上讲的,即:既包括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也包括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定规定,为了不使在岗职工的工资受某些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

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工报酬总额,这就明确了支付劳动报酬的对象是在岗职工。因此,工资总额统计时,确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应考虑支付的对象是不是在岗职工,也就时说,如果支付的对象时在岗职工,支付的费用又属于劳动报酬,则此项费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支付的对象不是在岗职工,而是在岗职工范围以外的人员(如: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等),即使支付的费用(或补贴)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也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工资总额的统计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目前,支付给在岗职工的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其经费来源相当复杂,有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技术协作收入、业务收入和劳动收入、上级下拨经费等等。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其支付的项目,不论是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予承认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其支付的形式,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为了反映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并考虑到统计的实际可能性,从统计核算的目的和需要出发,各单位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以报告期内实发的工资数为准。这里所指的实发数,包括下列两层含义:

A)实发工资数是指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而不是已提取未支付或可提取的工资。如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根据经济增长情况提取的效益工资,在报告期内尚位使用完的,统计报告期工资总额时,只能统计报告期内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而不能统计提取的全部效益工资。

B)实发工资是指报告期内已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工资,不包括报告期内应发未发的工资。如报告期内应发的奖金、加班工资、补发工资等,在报告期内实际未支付,而是跨报告期(如跨月、季、年)支付的,这些费用均应统计在实月的工资总额中,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作出特殊规定,仍统计在应发月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时,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支付给聘用的外单位离岗职工的各项补贴。

支付给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人员的各项补贴。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单位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担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支付给参加单位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58.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的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住房、医疗、失业等个人账户的基金。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减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由单位拨付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其补发的工资总额按实发时间统计。即在实际发放的时间内,将实际补发数额统计在发放月内的工资总额中。不能在拖欠期内,将拖欠的数额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59.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60.计件标准工资: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61.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按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数额。

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在岗职工的奖金等。

62、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血吸虫疫区工作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艰苦岛屿与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继续户职务岗位津贴、技术登记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以及其他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6)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各种伙食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等。

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物价补贴中,不包括国发(19918号文规定的人均每月6元粮油补贴费,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列入计时工资和计件标准工资栏内。

63.加班加点及其他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上述58—63项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指标。

64.离岗职工生活费:指离岗职工在离开本单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65.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他们一定的生活费。

66.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聘用离退休人员、外方人员、港澳台人员、领取补贴人员兼职人员和招用外单位离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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