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办法[整理版]

发布时间:2018-11-26 05:52:03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

塔油发[2000]198

关于接收安置转业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000年十一月八日

油田各单位:

根据新政办[1999]65号文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减员增效的有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现将油田接收安置转业退伍军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0年及以后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实行社会化自主择业。对自愿自谋职业的,油田可依照新政发[1998]22号和新政发[1999]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向其本人提供一次性经济扶持。

二、 2000年及以后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对油田确需接收的,实行一至二年的岗前培训制度,期间发给生活费,标准为每月400元。培训期满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择优安置到油田公司和指挥部的已分离并独立注册单位。油田主业单位不予接收安置。

三、 员工子女易地入伍的退伍后,由其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安置,油田不予接收。

四、 关于转业干部安置:

1 对接收的非油田对口专业的转业干部,实行一至二年的岗前培训制度,期间发给生活费,标准为每月500元,培训期满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正式上岗,并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2 油田安置转业干部的主要方向,油田公司是塔西南的部分多种经营或社会化服务单位;指挥部是经济发展总公司、公共事业公司等单位。

五、 油田接收的转业退伍军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本人与安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如工作不需要的,终止劳动合同。

转业退伍军人在油田待安置期间(不含岗前培训期间),由油田人才交流中心发给生活补助费,最长时间为三年,其中退伍义务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为待安置期,转业志愿兵当年41日转业至7月底不计为待安置期。待安置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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