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稿

发布时间:2020-10-18 10:07:02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讲稿

同学们: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是的。为了你们,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们,还在19919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一、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

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醒悟过来,立即将李某送进了学校。

二、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确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

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

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赞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三方面是互相联.

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 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我们每个人从小到大一般都要经历学校教育这一个过还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其,,除了给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培养教育外程.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16他生活权利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也规定行十分详细,除了上面讲的第条,是关于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规定,还包括以上两个主要方面:①关17条和第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于学校教育的方针和内容的规定。如第13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的教育、帮助,不得歧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视。”②教职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如第15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 尊严的行为。”同学们,以上给大家讲的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专门制定的法律,希望同学们在这部法律的保护下都能健健康康的成长,都能成为父母的好孩子,都能成为学校的好学生,长大后都能成长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接班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同学们:

今天,我主要就围绕着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主题,给同学们谈谈有关法律问题。大家都知道,小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都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专门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

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她们看不起她们,更不允许侵害她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 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下面给同学们讲这样一个案例,如今年2月,某区就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为很小的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2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 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200912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 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 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小河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河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 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河中,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 罪行为。.

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某市第3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曾经比较严重,多达50人。于是,学校所在地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在秋季开学前夕,当地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主要讲一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举二个例子:有一年,某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里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演出场所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都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第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就拿玩具来说吧,它童的安全和健康。.

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具,它有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看起来十分可爱,可是如果动物的鼻子、眼睛钉得不结实,被不懂事的孩子放到嘴里卡进喉咙,就容易引起窒息,严重的还会死亡。动物肚子里需要填一些海绵之类的东西,它才能鼓起来,看起来栩栩如生。如果这些填充物不干净,细菌太多,就会沾到孩子的手上、身上,造成细菌感染而生病。玩具身上的灰尘被吸进肺里,也会引起疾病。

这个例子讲的是小型玩具,那么大型游艺机有没有质量问题呢?也有。如果游艺机的关键部位焊接不合格,就容易引起断裂,发生人身事故。所以,国家特别重视儿童用品的质量问题,每年都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凡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限期改正,严重不合格就要勒令停产。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他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让它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他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呢?不是。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未成年人。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因此,这些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

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阅读课外读物,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未成年人心灵,使他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小未成年人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 出违法的事情。.

《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位母亲的呼吁》。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惚,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

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

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很快,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对这家生产黄色光盘的公司做出了停业决定,苏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收审了这家公司有关涉案人员。

为了净化文化市场,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多次出动人力,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摧毁了一批黑窝点,收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

第四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了危害,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比如拘留、审判、劳动教养等。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另外,他们 年龄小,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要给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4)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中,规定了司法机关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同时也是家庭、学校及社会备界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家长、教师应多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联系,沟通感情和思想,多从正面鼓励,使他们接受教育和管教。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经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应该让他继续上学。一般不得开除他的学籍,他原来所在的学校,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

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升级、升学,有关学校不能因为他们有过失就歧视他们,也不能无故拒绝录取。符合就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这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好办法。

同学们,以上给大家讲的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专门制定的法律,希望同学们在这部法律的保护下都能健健康康的成长,都能成为父母的好孩子,都能成为学校的好学生,长大后都能 成长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接班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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