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协议

发布时间:2011-02-16 22:39:15

附件4

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 (志愿者)(以下称为甲方)

招募方: (高校)(以下称为乙方)

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以下简称“研究生支教团”)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方式,每年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招募一批具备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到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和力所能及的扶贫志愿服务,同时可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学校团委书记,协助开展基层团建、基层志愿服务等青年工作。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研究生支教团,乙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团中央《关于组建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第十二届研究生支教团的通知》的规定,选拔甲方入选20102011年度第十二届研究生支教团,服务期为1年。

为切实维护双方权益,保证研究生支教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乙方与甲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每月享有招募高校提供的不低于680元的生活补贴(向在西藏以及四川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青海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云南迪庆州等藏区服务的志愿者每人提供每月不低于900元生活补贴;向在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服务的志愿者每人提供每月不低于800元生活补贴)和每年两次往返服务地的交通补贴,享有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

2、应届毕业生按照毕业当年教育部有关推荐免试研究生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间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年,在读研究生保留1年学籍。

3、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中央文明办、团中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2号)及团中央与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99946号)等文件的政策支持,获得服务鉴定,并按时返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研究生支教团,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真实准确。隐瞒个人不适于支教的身体健康情况或个人材料不真实的,甲方将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入选支教团后,认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未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甲方将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按时参加支教团培训活动,服从统一派遣及时到达服务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规定及时履行请销假手续。

4、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生支教团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得单方终止协议,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需向招募高校申请,并报组织单位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5、服务期满后,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格检查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被终止协议的甲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签订协议后无故退出支教团,乙方有权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申请出国者一年内不予出具学习成绩单,同时给予甲方相应的纪律处分;

3、甲方无故不参加集中培训、不随服务队统一派遣或不按时到达服务地和服务单位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被终止协议的甲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甲方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因其他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约定之各项权利。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和集中培训,如期赴服务地报到;

2、指导、帮助甲方办理攻读免试研究生的各项手续,保证甲方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返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3、按规定及时向甲方发放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4、按照团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终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协议和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募协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