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发布时间:2021-03-06 04:21:33

华东政法大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书面征求纪委意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了解干部,正确使用干部,充分发挥纪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使干部的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部征求纪委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纪委应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条 组织部在办理下列干部的任用工作时,听取纪委的意见:

(一)学校拟提拔任用的处级以上干部,组织部在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之前,应书面征求纪委意见。没有征求纪委意见的,不得提请校党委讨论。

(二)对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由学校交流到外单位工作的处级以上干部。

拟任重要岗位的干部人选,纪委应积极参与干部考察工作。

第三条 纪委的书面回复意见,一般有以下八种: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对这种情况纪委可不向组织部回复来信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影响干部的提拔使用。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核查。纪委可将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向组织部回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这种情况纪委可建议组织部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对这种情况纪委可向组织部回复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纪委可向组织部提出不影响干部使用的建议,或明确提出对干部的使用不持异议。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所列干部不宜使用的,纪委可向组织部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八)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所列干部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纪委可向组织部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四条 组织部将拟选拔任用的干部名单正式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之前,应向纪委发放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表》,及时征求纪委意见。

第五条 纪委针对征求意见的内容,将所掌握的拟提拔人选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处级干部人选材料经纪委委员会审核,纪委主要领导签字后,一般在7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特殊情况的,个别处理。

第六条 组织部收到纪委回复意见后,应及时向纪委反馈对所列干部的使用、处理情况。

第七条 组织部和纪委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上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共识,在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时,应如实反映两方面的意见,以便于校党委常委会作出正确的决定。

第八条 组织部应及时将后备干部名单中近期拟使用的干部(对外保密)告知纪委,便于纪委收到对他们的问题反映时及时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组织部和纪委应建立沟通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听取和回复意见有关事项的沟通联系。必要时,纪委和组织部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问题。

组织部应将考核干部、领导班子过程中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纪委反馈。纪委应将干部的信访、诫勉谈话等情况告知组织部。

第十条 纪委和组织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违者将追究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条 纪委工作人员与拟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应该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5.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选拔任用公平、公正的。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聘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政法大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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