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5-10-27 21:56:46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一、基本案情

2008年原告L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L市下属某县的一家单位(以下称“某单位”)就其单位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单位委托设计院对其单位办公楼工程进行设计。后因某单位拖欠设计费,设计院多次催讨无果,2011年便以其经营地L市某区为合同履行地L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单位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L市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某县法院管辖。

二、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在合同履行地没有有明确的约定情形下,以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种观点,按照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实际上是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处理。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建设工程合同,均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施工合同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设计合同的加工承揽地应当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88《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字第22号)、198911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本案中,应当以设计院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法院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某单位未明确约定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虽然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在原告经营地履行,原告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被告某单位提出的管辖异议。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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