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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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名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七章 贷款清理 第八章 合同履行、变更、终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七章 贷款清理
第八章 合同履行、变更、终止
• 第九章 档案治理 •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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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表达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治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及所属治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托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
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筑、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 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托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托付受托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 第五条 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打算及执行情形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托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托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治理、回收等情形。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托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治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治理方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 第六条 市中心贷款业务同意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治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刻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一般商品住房贷款。 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托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托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能够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截了当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三、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期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托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能够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 一、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三、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托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形,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 (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筑、翻建住房的,应提供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 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