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 管理的实施意见(最新)

发布时间:2019-07-20 14:36:38

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 管理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房行为,根据《X省国土资源厅、X省财政厅、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X04号)、《X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X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农民建房管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

(一)坚持规划引领建房。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规划,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引导农民在规定位置有序建房。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在落实“一户一宅”的基础上,严格用地标准。城郊、农村集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他地区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坚持村级民主管理。各乡镇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科学制定村级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

(四)坚持规范高效运行。各乡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民建房的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优化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流程。

(五)构建共同管理机制。各乡镇作为查违、控违和建筑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村为主,乡镇负责”的原则,做好查违、控违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委、规划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政策。针对违法建房行为,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相关服务。

(六)加强执法巡查管理。各乡镇按照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包保网格,明确镇、村两级责任人,并按照《X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明电〔X88号)要求,落实用地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第79号令)的相关要求,加大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工作力度,认真履行发现、制止、报告等执法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房行为,各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及时将违法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属地乡镇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属地乡镇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民建房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进行管理。

(一)申请。建房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建房所选户型(由县城乡规划局编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X城县农民建房申报表》。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征得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原有旧房拆迁协议,并在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属地乡镇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三)审批。乡镇会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对上报名单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一户一宅”等条件的,经乡镇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给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属地乡镇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当年度辖区内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计划上报至县国土资源局(同时上报等面积的拆迁复垦村庄建设用地计划)。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要求,统一组卷上报至市政府审批,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按照上报等面积的拆迁复垦村庄建设用地计划,及时组织拆旧地块的拆迁和复垦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地乡镇组织技术人员对村民所建房屋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后,村民凭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办法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另行制定。

三、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一)建立农民建房管理责任金奖惩制度。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县政府将对农民建房工作进行奖惩考核,具体奖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单位责任金制度。

(二)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农民建房网格化管理中,对于农村违法建房行为巡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依法查处、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 号)和《X城县查处城市规划区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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