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5-09 00:09:22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党委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增强企业活力、培育公司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和阵地,是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竞争优势,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要以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促进发展指导思想,按照“围绕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基本思路,坚持“聚焦、务实、有效”的工作原则,形成以人为本的工作格局,创新党支部工作的方式方法与内容,重点加强党支部班子和基层管理者、骨干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党支部在上级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支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法规,正确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围绕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和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以及党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宗教政策的教育,推进党员读书活动,引导党员并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建设学习型员工队伍,着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党员在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八)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保证企业和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做好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工作

(十一)按照PDCA+认真的要求深入推进“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十二)按照“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的要求精心设计策划好党组织生活。

(十三)党支部要在日常工作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员工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明辨“三股势力”的本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维护企业稳定。扎实推进“民族团结结对子”活动,积极培育民族团结最佳实践者

(十四)关注员工的需求点,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和个性需求,构建“八个人”工作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情关爱职工,帮助职工解惑、排忧解难,帮助职工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激发职工的内在活力。

第三章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

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支部委员会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

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党支部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审议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审议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增选党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其职权主要是: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支部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支部委员会。

条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参照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生活会的要求和程序召开。

条 支部委员会除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讨论、研究外,还应当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一)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二)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必须向行政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员工需求及关注点问题

(五)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确定重点培养和发展对象

(七)全年党组织生活设计计划的审定;

(八)党员登高计划书内容的年初审定、年中修改与年度评价

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划分和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的建立情况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每个党小组至少要有三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党员)。

条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活动内容。通常要组织党员学习,检查党员履行义务与执行支部决议情况,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按月收缴党费;了解和倾听群众的意见,协助支部做好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工作。

(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指导党小组长的工作。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及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认真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发挥支委作用,协调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因故外出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支部应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的建议。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准备工作

(三)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提出发展党员意见,具体办理吸收新党员的有关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四)做好民主评议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党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提出党员教育和职工群众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职工文化生活。做好支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扬好人好事。

第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并向支部反映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二)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十条 青年委员的职责

(一)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做好青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做好“党建带团建”的有关工作,指导团支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选举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含不设支委会),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差额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选举时,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应超过全体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十条 当选委员得票必须超过支部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委员会和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新组建的临时党支部一般应在6个月内进行民主选举产生正式支部委员会。

第五章 三会一课

第十条 “三会一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应与组织生活设计紧密结合,内容应在组织生活设计中体现

十条 “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各所属单位党委应对“三会一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能坚持或坚持不好的,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式和任务,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进行。

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课,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或者组织党员观看电化教育片。授课过程应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应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使每个党员都自觉地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第六章 党组织生活设计与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第二十党组织生活要以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为依据,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从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作用,服务职工群众等方面来安排。原则上每个月安排一次党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党组织生活的具体安排,应遵循“标准+α”原则。“标准”,即必须做的“规定动作”;“α”,即可以灵活掌握的“自选动作”。推行“7+5”模式(7个规定动作,5个自选动作)。

第二十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 7个“规定动作”内容包括:形势任务通报提出“登高计划”、检查“党员登高计划”落实党员学习或读书心得交流活动党员做群众工作交流活动、党、团、工会联合组织生活、党员的社会责任或家庭责任主题交流活动

第二十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α”即“自选动作”,由各党支部在实践中创造,可以在7个“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拓展,确定5个“自选动作”。

第二十“党员登高计划”活动是深化“三高一流”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是把目标管理引入党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探索。

第二十“党员登高计划”应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来制定,主要包括党员“带头”和“带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素质、能力提升类;二是业绩提升类;三是关心职工类。

第二十 党支部对“党员登高计划”活动要按照“PDCA+认真”实行闭环管理。

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从每年年底开始,至翌年二月底结束。所有党员都要参加评议;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在时间安排和方法上可以与在职党员有所区别。评议工作要同“创先争优”工作结合起来。

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表彰先进,纯洁组织,激励党员,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的目的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是否站在改革开放的前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活动。

(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教育:评议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结合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为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二)个人总结:在普遍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在党员个人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评议要坚持定性评议和定量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可邀请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对每个党员进行“背靠背”的评议。最后按 “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三个档次进行测评。

(四)支部鉴定:召开支委扩大会议,综合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意见,全面分析党员情况,形成组织意见。支部书记或委员负责将评议主要优缺点及组织鉴定意见转告党员本人。党员对党支部做出的评议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党支部对正确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错误意见要进行解释和教育;如本人坚持自己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五)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进行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对不合格的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的处理。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

(六)材料归档: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和受到组织处的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十民主评议党员的标准

(一)优秀党员: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带头学习提高素质;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坚持党性原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牢记党的宗旨,带头服务基层群众

3、积极投身于企业发展,带头争创一流佳绩,带头维护团结稳定

4、具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合格党员: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能够比较认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能够坚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够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能够投身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等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4、具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精神,在党员和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能够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不合格党员:

1、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

2、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甚至违法乱纪,犯有较为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

4、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不起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章 发展党员工作

三十条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党支部的基本职责之一。

三十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三十条 按照进口要严出口要畅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三十条 要积极主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标准的原则。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二)坚持党性的原则。不允许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

(三)坚持规范程序的原则。党支部应熟练掌握发展党员的程序,发展党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四)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五)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决不允许把那些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

第三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二)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应指派一名支委进行谈话。申请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通过培养教育,经党小组推荐,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三)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四)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每季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及时负责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五)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有关材料,转入调入单位党组织。

(六)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每年底要将本单位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次年发展对象人员名单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

(七)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根据公司党委两级培养、培训制度。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

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支部应安排他们用不少于三十个学时的时间学习指定的文件,做好辅导。没有经过培养及考试不及格者,一般不得发展入党。

十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发展对象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审查通过,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二)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申请入党时间、主要社会关系、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入党介绍人等。公示期间,党支部对每次来电、来信、来访,都必须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对公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公示的情况向支部大会汇报,由支部大会按规定对公示对象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为预备党员。

(四)党支部在将预备党员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时,必须附《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和《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

四十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严格入党手续。

(二)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小组要及时研究讨论并向支部推荐。经支委会认真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意见后,将入党申请书、综合审查报告及有关政审、培养考察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发放《入党志愿书》。

(三)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四)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主要家庭成员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五)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六)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七)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报党委审批。

(八)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授权的除外),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九)党支部收到党委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

四十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通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

(二)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进行。

(三)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组织书面或口头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完成任务的情况,介绍人、党小组和支委会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鉴定意见按季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情况表》。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的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四)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五)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酝酿,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支委会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的栏目,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党支部收到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九章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

四十离退休管理部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离退休党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形势。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离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认真听取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尊重、关心、理解的原则,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党员和离退休人员,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社会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十条 日常管理工作

(一)离退休管理部门的党支部应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党的组织生活。

对未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帮助教育。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支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做到每月记载,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党员应按期按规定缴纳党费对于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预缴、补交,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具体要求可与在职职工党员有所不同,可不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四)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开展评优树先活动,优秀党员比例可按退离休党员的5%进行评比表彰,先进集体评选可参照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表彰活动可单独进行。

四十条 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因各种原因外出不能正常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的党员,在外出前应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党支部应掌握外出党员的情况,并作好记录和登记等。

(二)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按规定办理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可向所在地党组织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支部协助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十条 病休党员管理

对于长期有病、卧床不起、行走不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支部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可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通报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党组织的活动情况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章 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四十条 党费收缴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未经过党组织批准,不可以少交。

第四十条 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十条 党费管理的要求:一是明确责任,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党小组长负责)二是建立账目,及时统计;三是按月上缴,凭证收支;四是定期报告,定期检查;五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党支部使用党费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党费使用范围按规定执行。

第十政工联系员制度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目标:建立“渠道畅通、情况真实”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反馈体系,及时把握职工群众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为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政工联系员的职责

1、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员。在责任片区努力引导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及时协助责任区领导调解各种矛盾和隔阂。

2、当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员。做好上级与责任片区之间、责任片区与上级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3、当好双文明建设的监督员。对责任片区的双文明建设,负有督促、落实、检查责任,保证双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4、当好党的政策的宣传员。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各项改革措施宣传到责任片区的全体职工。

(二)政工联系员的产生

1、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大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2)热爱政工联系员工作;

(3)在本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

(4)在周围同事中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2、选配方式:

(1)可以每个作业区或每个班次作为一个责任片区,产生一名政工联系员。

(2)政工联系员由责任片区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3)政工联系员人选确定后,应进行业务培训。

(三)政工联系员的待遇

1、根据对政工联系员工作的考核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津贴,每季度最少不少于180元,最多不超过300(比例不超过30%)津贴费用从党建经费中列支。

  2、专职政工人员缺员时,应优先从政工联系员队伍中选拔。

3、上级下发的法规性文件,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文件可优先阅读学习。

(四)政工联系员的考核

  政工联系员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按总成绩评选出优秀政工联系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政工联系员管理网络

党支部应在政工联系员管理网络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工联系员的工作由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或单位政工部门负责管理。政工联系员要定期向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及单位政工部门汇报工作或反映情况,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及单位政工部门要把政工联系员上报的有关情况或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领导,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政工联系员。政工部门及政工师负责对政工联系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定期召开政工联系员会议,进行业务交流,搞好政工联系员队伍网络建设。

第五十条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适用范围

政工联系员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中心)及其分厂的作业区和班次。

第十章 附 则

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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