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5 22: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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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渝住改发[1994]0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94.12.28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渝住改发[1994]05号 1994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交,单位和职工缴交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第三条 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施领导和监督。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实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及其职工,亦要执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五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缴交率,1995年定为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