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乡镇(街道)党委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5-14 14:29:32

规章制度:乡镇(街道)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进一步推进镇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2.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3.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4.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三条 镇党委议事的范围是: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2.研究决定全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其他重大事项。

3.研究全镇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党组织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4.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和镇管干部的奖惩事项。

5.研究决定镇人大、政府、政协工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

6.研究全镇基层领导班子、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听取下级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7.研究镇党委自身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8.讨论研究应由镇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

第五条 镇党委会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视情列席会议。

第六条 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镇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

1.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委会讨论。

2.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4.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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