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证明范文

发布时间:2020-04-14 02:50:06

成都社保证明范文

成都社保证明

外地户口需要准备资料:

1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1年以上成都社保证明或1年纳税证明

4成都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51年以上劳动复印件

69张1寸白底背景证件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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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成都学生需要准备资料:

1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生证

4学校在校证明

59张1寸白底背景证件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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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户口需要准备资料:

1 * 复印件1份

29张1寸白底背景证件彩照

为打击个别不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利用房屋限购政策非法牟利的不法行为,市社保局主动与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取得联系,共同商讨解决方案,研究解决措施,利用现代技术规范社保证明开具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一是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须持本人社会保险卡或居民 * 原件,到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影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二是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购房者及时登录“成都市劳动保障网”,复核其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三是购房者在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指导购房者及时登录“成都市劳动保障网”,复核其个人参保缴费信息。

(1)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资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2) * 原件及复印件(3)转移资料中有视同教费月数介绍的,还需带上个人人事档案(密封)(4)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还应出具其缴费原始凭据,(如缴费手册等)

1、《关于深化户籍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成委发52号);

2、《成都市人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 * 》(成府发26号);

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 * (成劳社发127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

成劳社发〔xx〕11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基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第154号)和市政府《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成府发[xx]40号文)的规定,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金预算

基金预算编制。每年初,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根据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收和清欠目标任务,结合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情况,综合考虑当年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市级统筹基金征收、支付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分级征收,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和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分级支付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支付。

(一)市级统筹基金征收

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城镇职工基本基金征收年度目标任务,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计划,并组织基金征收工作,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填制《成都市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解缴清单》(见附件1),全额划转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保局分别在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划转成都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市级统筹基金划拨

市级统筹基金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按季结算,年终清算的结算方式。市本级和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初,根据上季度的支出情况,编制下季度的《成都市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计划结算表》(见附件2),在5日前报市医保局审核后,由市医保局编制《成都市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计划结算汇总表》(附件3)后交市社保局。市社保局在季末20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根据审核后的支出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区(市)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年终,区(市)县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向市社保局、市医保局报送《成都市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年终清算表》(附件4)进行清算。

(三)医疗待遇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在全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未全面升级前,暂由市和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现行方式进行结算,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个人账户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全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统筹基金结算。参保人员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负责结算;其余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发生的成都市范围以外或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2.个人账户结算。个人账户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先行记账,再行结算的支付方式。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属于个人账户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其

中: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负责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的审核和结算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时结算和支付。

三、积累基金和超收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积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级统筹前区(市)县积累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存余额,自市级统筹之日起归属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区(市)县按“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的方式代为管理,由所在区(市)县纳入市财政xx年批复认定的“社会保障积累基金财政专户”使用和管理。

1、每年1季度,市社保局对上年度区(市)县基金征收、扩面、清欠等目标考核指标进行审核,市医保局对上年度区(市)县按参保人参保关系所属支付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审核,由市社保局进行结算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2、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相关考核指标审定后,确认、核定区(市)县当期医疗统筹基金出现的收支缺口金额以及市和区(市)县承担的比例。

(1)医疗个人账户基金当期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区(市)县积累基金中的个人账户基金全额弥补。

(2)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但医疗统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统筹基金部分)和区(市)县留存积累基金(统筹基金部分)各承担50%,;留存积累基金(统筹基金部分)不足弥补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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