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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372841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及截止时间
新征用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
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的规定: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


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政府原因未交地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
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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