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发布时间:2018-07-01 21:10:10

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商标授权范围

  1.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申请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销售的 产品包装上。

  2.商标标识:(另附页)

  3.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起至 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5.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只限于乙方的销售渠道内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授权其他销售厂家使用甲方的第 类商标。

  6.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4.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5.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6.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