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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
20081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关键词:适用范围
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
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


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试用期
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
解读1: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介绍,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
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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