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4 01:24:16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16次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

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政社、政企分开的原则,兼顾人财物力的可能和工作实际需要。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办)为其办事机构,既是县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列县委工作机构序列,负责县编委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三个一”(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办文)的工作制度,遵循“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除省市条管单位外的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管理机构、部门归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名称一般称部、委、办、局。县人大、政协机关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审判、检察机关称院。群众团体称会。上述机构一般为科级。内设机构称为室、股,一般为股级。乡(镇)党委、政府设立综合办公机构,内设若干股级和办事员岗位。

第七条 党政群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高效。

第八条 在上级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行政单位,其设立、撤销、合并或调整,由编办提出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一般不设非常设机构或临时机构;确需设立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由挂靠部门的有关股室承担。其设立、撤销、合并,由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和运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

第十一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有关政策规定;②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③有明确的举办主体;④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⑤有必要的工作场所;⑥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①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化的;②合并或分设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①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②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③职责任务消失的;④性质改变的;⑤因合并或分立原单位撤销的;⑥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机构经批准设立、撤销、合并后,均须到编办办理印章刻制、启用和销毁等档案登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后,均必须按照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核定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群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行政编制总数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依据党政群编制分配比例及机关的职能配置、职位分类,确定编制分配方案。政法专项编制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法机关下达。

第十七条 党政群机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不超过领导职数的50%。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依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比照同类事业单位,由编办会同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增加全额、差额编制,严格控制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编制数。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是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主要手段,是作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调整人员、审核工资、核定编制以及财政局核拨经费时的凭证和依据。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编办和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范党政群机关人员流动。党政群机关不得从非实施公务员管理单位调入人员(因工作需要组织任命的领导干部除外),在编制定员内补充副主任科员以下人员,要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增人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统一招考;也可在同级同类单位公务员中调任。

第二十三条 人员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使用人员,不得超编,原已超编的要逐步消化;不占编制的人员实行编外管理,待有空编时,再上编。已满编的部门和单位,一般不得提出进人要求。缺编的部门和单位,确需进人(含调入、招聘、安置)的,必须先按规定申报计划,凭《控编通知单》 办理手续。形成“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财政供给”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第二十四条 全县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不能混用,已经混编的要逐步理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坚持“编制实名制”、“控编通知单”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在编人员编制管理卡”制度,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现微机化管理,形成“册、帐、卡、机”四位一体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经编委研究,县委审议,以编委名义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设立、变更党政群机关和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二)设立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三)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涉及级格调整至副科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经编办审核,编委研究,以编委名义按有关程序报批。

(一)设立、合并、调整股级以下事业单位;

(二)党政群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编制;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经编办审核,编委审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变更,股级事业单位的更名、挂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的核定与调整。

(三)县内部门、单位之间编制调整。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补员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和财政预算管理相互约束机制。凡未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审核手续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核定其工资标准和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的单位,编委(办)可视情况暂缓办理该单位的其他机构编制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编办应根据本规定完善工作规则,规范和细化办事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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