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处理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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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理答复意见书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
如果您想要复查、复核,需要提交
信访不会出处理意见书的,因为信访程序中的受理机构并不一定是行使职权的机关,只能就信访事项给予信访人的答复。《信访条例》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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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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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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