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0 10:55: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单位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二、基本业务规定(一)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客户存入人民币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在存款到期支取时,商业银行按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二)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三)存入时须约定存期,存期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6个档次。存款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四)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内的资金应以转帐方式转入其同名结算存款帐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现金。(五)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六)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现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七)银行须建立与客户定期对帐制度,应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务核对管理办法》,实行上门对账人员与经办帐务核算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凡上门与大额存款的重点客户进行帐务核对的,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银行还须登记留底备查。1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