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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7 12:05:05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八大亮点
作者:赵叔强
来源:《江苏教育》2007年第05
19919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11日实施以来,该法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当时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党的十六大和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612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法将于20076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七十二条。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2.凸显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3.全面充实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内容。4.加大了对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
5.强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呈现出八大亮点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亮点一: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权利
我国在1990年就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这四大权利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同时,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有关依法保障儿童权益的表述相一致,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亮点二: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中均有体现。比如,《家庭保护》中的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学校保护》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社会保护》中的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国际社会优先保护儿童的先进理念在国内法中的集中体现。
亮点三:着力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
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朽落后的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既发挥网络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作用,又尽可能避免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双管齐下,结合。第三十三条规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此外,法律还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如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亮点四: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重要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了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因家庭贫困、品行不良、违法犯罪等原因失学、辍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亮点五: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健康和安全
为了让未成年人有一个文明健康的生活、学习、娱乐环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规定上述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生命和健康最重要,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近年来,吸烟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近几年,中小学生被伤害事件接连发生,很多是由于学校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日常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出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亮点六:加强了对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
进一步明确了父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流浪儿童保护的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亮点七: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而难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为了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骗供现象的发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遗赠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亮点八:明确相关处罚措施,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法律责任,都是参考其他法律施行的,没有具体罚责,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时无法可依,难以处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社会等各方面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及时制止、有效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下,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必将得到长足的发展,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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