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03-04 08: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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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说明
各院、处(室):
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23号)文件精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等6个区(市)由一类地区调整为二类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一类区标准调整为二类区标准,(具体津贴标准见附表),自2010年7月1日起予以兑现。
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电大办公室人事科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