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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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员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解决员工对自住住房装修的资金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装修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发放的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装修贷款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装修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五条装修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及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在装修自住住房时,缴存员工可申请装修贷款。
第七条申请装修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
以上;
(三)装修房屋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或油田购房交易审批表或单位开具的已购房屋证明);
(四)装修合同(协议)及装修预算;
(五)申请装修贷款时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同意按照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的装修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装修合同费用预算总额。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10年。
第十一条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装修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第十三条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利率为:贷款期限五年以下(含五年)2.75%,五年以上3.25】
员工第一次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贷款本息,申请装修贷款视为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规定在当年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1倍;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不予受理。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员工申请装修贷款,应当提供经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以员工个人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由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五十岁以下的1名员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人须面签担保协议。
2.担保人可在担保前先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担保人为借款员工提供保证担保后,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前不得提取公积金。
3.借款人在未偿还完贷款前,担保人若有公积金提取需求,借款人可办理担保变更手续,更换担保人。
(二)以担保公司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须与担保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
保证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本人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抵押的房屋须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并有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