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会诊及手术指导费管理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2017-03-10 10:26:07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培训费及院外专家会诊和手术指导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单位培训、会诊和手术指导工作,提高培训、会诊和手术指导的效果和质量,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培训、会诊和手术指导费开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及《河池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会诊和手术指导的原则及程序

1.举办培训、会诊和手术指导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切需要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会诊和手术质量,节约资源,提高培训、会诊和手术指导经费使用效益。

2.凡开展培训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医院班子会议批准后施行。

3. 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1日前完成。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医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4. 培训费总体按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数。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培训计划,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数量和培训时间,降低培训成本,控制培训费支出,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主要领导审批。

5. 邀请院外专家进行会诊和手术指导,要在院内充分会诊的基础上,确因病情复杂,诊断及处理困难的病人,科室填写会诊邀请函交医务科备案,原则上邀请我院医联体内部专家,由医务科发出邀请函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诊或(和)手术指导。

.经费开支范围

1.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2.会诊和手术指导费是指专家到我院开展会诊或(和)进行手术指导的费用,包括专家到我院的交通费及旅差费(区内);住宿费、伙食费参考培训标准进行安排。

.培训、会诊和手术指导费实行标准

1. 邀请院外(区内)专讲课费及会诊和手术指导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每半天500元,会诊和手术指导800/台次;

2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每半天1000 元,会诊和手术指导1000/台次;

3)区内知名专家、院长讲课费每半天2000 元,会诊和手术指导费2000/次;

2.院外(县内)专家会诊费100/人次,参与手术指导100/台次;

3. 本单位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不论职称):

1)由医院组织的专业知识讲课,讲课费100/人次;

2)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到院外单位、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及科普讲课,讲课费100/人次;

3)医院组织全县性乡镇卫生院人员及村医进行培训,讲课费100/人次;

.报销结算

1.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等原始明细单据等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培训班统一安排食宿的,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县内交通费由单位统一开支,不发放任何现金补助;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无单位的村医如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3. 本院组织讲课或下乡、到院外单位进行讲课应当提供培讲课课件,人员签到表及照片交医务科备案及存档,应当提供课件内容,人员签到表到财务科报账,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列支。

4. 报销会诊和手术指导费,由邀请科室列单,医务科审核签字后,到财务科报账。报销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说明(邀请函、会诊和手术报告单)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无相关凭证材料的费用不予报销。

培训会诊及手术指导费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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