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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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版)
(2012年11月21日)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参保与缴费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第四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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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8
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中专、技校学生。
(三)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四)统筹区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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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镇居民(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大、中专、技校学生按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该学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未在缴费期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应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2013年2月底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只需缴纳2013年度个人缴费部分,以后每年2月底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除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外,还需补缴从2013年开始的每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2013年2月底以后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需缴纳2013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以后每年2月底后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均需缴纳当年度及从2013年开始的每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新生儿、婴幼儿在出生年度至次年2月底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缴纳年度个人缴费部分。
2013年以前已参保城镇居民中途断保的可以补缴自2008年开始至2012年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补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也可以选择不补缴中断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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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开始参保中途断保的在参保年度2月底前办理续保手续的除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外需补缴中断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在参保年度2月底后办理续保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度及中断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补费期间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其中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的参保城镇居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的50%。
第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
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于60日内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已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退费手续。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