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文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04-1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文是怎样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损
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
和打击。 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就会使广大合法、
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
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保护消费者权利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年份比较早了,为
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让这部法律真正能够保护广大消费者的
合法利益,在 2013 年的时候全国人大进行过一次修改,下
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后的内容 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 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 健康、
节约资源和保
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 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
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
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
明、使用方法 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 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
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
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 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
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 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
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 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
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 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 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
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
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不得设定不公平、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
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
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
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
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
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
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
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 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 ;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 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
;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
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 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
空调
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
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
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
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
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 七日后符
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 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
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 一 ) 消费者定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