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和防范风险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5-03-04 11:55:34

关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和防范风险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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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关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和防范风险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财政部办理

案 人:九三学社中央

题 词:财政,管理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容:

从近几年的全国审计结果看,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2万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万亿元,占62.59%;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4万亿元,占21.8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70万亿元,占15.86%。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审计中我们发现,部分地区的债务偿还存在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偿债能力不足、逾期债务等问题。因此,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势在必行。

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缺乏规范。由于地方政府无举债权,其举债融资行为缺乏规范,各地举债融资渠道和方式不一,且多头举债、举债程序不透明。如某县2007年以企业名义向社会集资8.63亿元。

2.地方政府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债务监管不到位。除地方政府债券和各种财政转贷外,大部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和监督,相关管理制度也不健全。

3.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个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担较重,部分地方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部分地区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医院债务规模大、偿债压力较大。据报道:到2009年5月末,全国共有8221家投融资平台公司,其中县级平台高达4907家。而从地方平台公司贷款债务与地方政府财力对比看,债务率为97.8%,部分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债务率超过200%、资产负债率超过80%。

4.部分政府债务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部分单位违规取得和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乡镇一级政府债务还没有反映出来。

5.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管理不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盈利能力较弱。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有7个省级、40个市级和107个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举借债务提供担保464.75亿元。地方融资平台所负债务占到了市、县二级地方政府债务的70%以上。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分析

1.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量资金需求与地方政府有限财力之间的矛盾是债务问题形成的直接原因。近几年来,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战略要求和战略举措,进行了扩内需等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各地为实现战略目标,抢抓战略机遇,普遍加大了基础设施投入,而地方财力有限,特别在日常运转支出因素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医保体系进一步健全等),可用于基础公益性项目的财力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

2.现行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中的某些欠缺是形成债务问题的根本原因。我国财政体制在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的集中度大幅提高,大量事权下沉,地方财政刚性支出项目不断增多,形成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状态,便产生了举债行为的内在压力。而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公债,缺乏必要的正规融资渠道,只得成立融资平台进行举债,如2009年某市本级城建资金来源中,财政拨款11.29亿元,而通过融资平台融资就达63.28亿元,是财政拨款的5.6倍。

3.现行干部考核机制是推动债务问题形成的内在因素。过浓的政绩意识助长了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现行政府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中通常仅有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未将债务数额及风险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在政府债务与领导者的业绩及升迁联系不紧密、且政府债务期限远远超过领导人任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具有很强的投融资冲动,较多关注经济增长而轻视债务规模与风险防范。

4.地区竞争日益紧张和银行放贷政策宽松是债务问题产生的外部因素。在地区竞争日益紧张的今天,通过金融杠杆来加大投入,提升竞争力,成了政府加快发展的“智慧”。这也派生出“能借到钱就是本事”的债务价值观。导致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或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存在逃废债务的心理。

5.政府主导发展模式是债务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目前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中许多应由市场进行投入的领域还是由政府来挑大梁。过多的职能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支撑,就现今的地方财力根本就无法满足,举债是“全能政府”必然要走的道路。

三、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和防范风险的建议及对策

地方政府债务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双重效应,在看到正面效应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地方政府过渡举债的危害。对于在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改革完善分税制,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

要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必须从财政体制方面入手,在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上级和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科学划分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减少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

2.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存量债务

对竞争性项目和有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或者是已成为竞争性企业的债务,应剥离政府偿债责任,主要用项目自身收益来偿还,必要时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无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应制定偿还计划,通过预算安排落实偿债资金;对还本付息压力较大、偿债出现困难、债务风险较大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各级政府应进行动态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3.继续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行为

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整合规范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关闭改制、充实公司资本金、引进民间投资等方式,促进融资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坚决制止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举借债务违规提供担保和承诺。切实处理好融资平台公司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融资问题,严控新开工项目,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对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应积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市场化方式解决后续资金的来源,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4.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打通地方政府阳光融资渠道,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举债计划需经国务院审批,编制地方债务预算,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全口径监管。实际上从2008年起,我国开始试行中央代理地方发债制度,但显然中央代地方发债仍然是计划经济的思维,只能使问题更加扭曲。只有从制度层面考虑才能堵住各种隐形的、违规的借债融资渠道。可引入民间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制度和机制,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5.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动态监控,并将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改变官员政绩考核办法,防止出现“政绩债务”。探索出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机制办法,修改和完善《预算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建立借债举债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举债建设的资源效益评估机制。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之外的其他相关债务,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和控制规模,建立备案制度。健全债务监管体系,将债务“借、管、用、还”等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和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明确和落实责任,防止违规、过度举债。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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