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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14:33:09


心得体会:《西游记》中的法律观及启示(最新)
《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出生于一个没落的商人家庭,年轻时有才名,却直到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始补岁贡生,做过短期的长兴县丞。明代统治者鼓励读律,据《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曾“令生员熟读大诰、律令,岁贡时出题试之。民间习读大诰,子弟亦令读律”。《大明律·吏律·公式》“讲读律令条”规定:“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到年终还要进行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反之,“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吴承恩谙熟律法,除与当时士人所处的大环境有关,与其本人的性格也有关。他长期过的是一种卖文自给的清苦生活,酷爱野史奇闻。在“志怪”小说中讽刺现实、追寻正义与善治成为他的创作动机,吴承恩的诗《二郎搜山图歌》云:“坐观宋室用五鬼,不见虞廷诛四凶。野夫有怀多感激,抚事临风三叹息。胸中磨损斩邪刀,欲起平之恨无力。救月有矢救日弓,世间岂谓无英雄?谁能为我致麟凤,长令万年保合清宁功。”《西游记》里所追求的君圣臣贤,政治清明,世间太平的社会理想,
“愿圣主皇图永固”云云,《二郎搜山图歌》所云“谁能为我致麟凤,长令万年保合清宁功”的渴望是一致的。
《西游记》的律例观
西
平均不到五回即有一
例,涉及名例及吏、户、礼、兵、刑等各类法律,刑律中又涉及贼盗、人命、诉讼、受赃、诈伪、犯奸等不同律条。律法规范是《西游记》反映中国古代社会现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如在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场景中,猪八戒不断地以世俗法律评价孙悟空的行为,并推测随之而来的刑罚后果:“行者打杀他的女儿,又打杀他的婆子,这个正是他的老儿寻将来了。我们若撞在他的怀里呵,师父,你便偿命,该个死罪;把老猪为从,问个充军;沙僧喝令,问个摆站;那行者使个遁法走了,却不苦了我们三个顶缸?
吴承恩在小说中对律法的推崇,到了十分明显的地步,有时甚至使小说情节产生矛盾。如《西游记》第八十七回,行者看罢,对众官道:“郡侯上官何也?”众官道:“上官乃是姓。此我郡侯之姓也。”行者笑道:“此姓却少。”八戒道:“哥哥不曾读书。百家姓后有一句上官欧阳。”显然,孙悟空基本上连《百家姓》都没读过。可在第六十八回,行者笑道:“师父,你原来不晓得。我有几个草头方儿,能治大病,管情医得他好便是。就是医死了,也只问得个庸医杀人罪名,也不该死,你怕怎的!”孙悟空在此引用的庸医杀人罪,出自《大明律·刑律·人命》“庸医杀人条”,云:“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而“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条”规定:“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故庸医杀人与过失杀人同,较斗殴杀人为轻,故不处刑而仅参照斗殴杀人的罪名课以一定赎金。对于庸医杀人这样专业性较强的罪名,孙悟空不但了解,还能区分出它与其他杀人罪处刑上的差别,俨然深读律法,与前文引述的文盲形象大相径庭。这应该并非作者吴承
恩的疏忽,而是反映出作者自身

对于法律条文的重视和掌握。
吴承恩笔下的人物,即使做了违法之事,也对法律抱有敬畏。如《西游记》第五回,孙悟空一时间丹满酒醒,又自己揣度道:“不好,不好!这场祸,比天还大,若惊动玉帝,性命难存。”孙悟空知道触犯天条律法后果非常严重。孙悟空虽然犯法,乃至喊出“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的狂言,但作者从未赋予孙悟空触犯天条律法的行为以合法性。孙悟空怀才不遇、玉帝用人不贤、众仙鄙薄轻慢可以是孙悟空大闹天宫的动因,但却无法成为其破坏法制的借口,孙悟空被压五行山即是法制胜利的象征。作者的这一态度随着小说情节的发展进一步得到印证。
《西游记》的诉讼观
(一)一方缺席的御审
《西游记》第三回,水界、冥界来天庭告御状,历数孙悟空罪状恶行,全凭一纸表文(表文是以文字形成的章表文函,是沟通仙凡之间的桥梁),而玉帝则在当事人孙悟空未到庭的情况下,听信单方之言,作出擒拿的裁决。《大明律·刑律·诉讼》云:“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这起官司的当事双方地位并不平等,亲信官员上表的诉状,玉帝自然完全采信,不另行查明事件原委。通过玉帝审理御状时所表现出的随意、散漫,小说折射出中国古代皇帝和中央官员所可能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
二)谛听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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