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详解
发布时间:2023-03-12 00:40:17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详解新旧规定的对比《劳动法》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一、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现行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第38条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情形,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经济裁员,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2、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情形有三,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同:(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6、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
无此项规定。从此项被取消来看,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不具有合同公平的法律特征,有较“左”之嫌终被摒弃。但本法第8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可视为对其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