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发布时间:1714207915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龙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王荣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1、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规定,民事协议(合同)合法有效需具备三大要件:
(1)民事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当中,上诉人宝立公司是一家具备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公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王荣涛年龄和智力状况均符合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要求,故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并因此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上诉人宝立公司和被上诉人王荣涛自2007年以来长期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订立了多
份借款协议书,其中2014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更是表明了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2014年6月10日,王荣涛与宝立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载明:甲方(宝立公司)为建设“美好愿景”住宅小区项目,因资金紧张,需向乙方(王荣涛)借款(人民币),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该份协议由甲方即上诉人宝立公司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乙方即被上诉人王荣涛签字。据此可以认定此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标的合法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借贷关系系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真实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被上诉人积极履行义务通过“现金及现金转账”的方式按协议中的约定将17,590万元的款项给予上诉人,上诉人也在随后开出《收款收据》并给予被上诉人17张总金额为17,590万元的转账支票,虽然上诉人后来并未实际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协议的合法有效。
2、借款数额准确无误
我方主张,依据2014年6月10日《借款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本案借款本金应为17,590万元,而非上诉人所言的117,688,703.93元,并且我方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2014年6月10日其与宝立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情况说明》、2014年6月13日盖有宝立公司财务专用章的17,590万元《收款收据》、宝立公司给被上诉人出具的17张出票日为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8月6日的,合计为17,590万元的转账支票以及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双方重新签订的17份总金额为17,59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予以证实。其中,在2014年6月10日《借款协议书》及《情况说明》中均明确记载宝立公司向王荣涛借款的金额总计为17,590万元,且被上诉人王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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