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9 22:28:38

呆账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呆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30日,第二次为12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呆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认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所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1周内收回票款。倘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保卫科依法追诉。

呆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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