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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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手册
一、 此次股权转让企业按照什么依据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我是处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 我现在是劳务派遣职工,我也能与用工企业/派遣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集团系统内组织安排的调动?
以集团组织正式手续为依据,如因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工龄不连续计算。
五、 退伍(复原)军人,军龄是否计入公司连续工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2002]20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六、 我是从劳务派遣状态转回的职工,劳务派遣期间工龄还累计计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派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转入公司,故工龄不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七、 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1、根据《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12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1231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20081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注:201711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87号),通知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予以废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
八、 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依据是什么?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
九、 如何能享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励
十、 股权转让后新单位会继续录用我吗?
一方面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新单位继续录用(工伤一至四级职工除外),另一方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新单位也会优先录用。
十一、 股权转让后如果我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能享受什么待遇?
1、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3、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290元(具体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十二、 如果我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龄连续计算,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十三、 我上班期间也发生过工伤,为什么不算?
须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确认,即有工伤认定书。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
十四、 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待遇?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五、 我发生过工伤,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怎么办?
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一)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同时人力资源部已对前期工伤情况进行摸底,对有工伤认定未做伤残等级鉴定职工进行补鉴定,部分职工个人申请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十六、 我还在等做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中),怎么办?
对于已发生工伤还未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职工(包括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鉴定中),由股权转让后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其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等级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享受本次公司补偿金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七、 我患有特殊疾病,如何能拿到一次性特殊疾病补助?
本人自愿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参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一次性特殊疾病补助1万元
十八、 本人身体不好,需要经常就医看病,会影响本人医保吗?
1、不同意协商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2、享受失业待遇的职工,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文件规定,自201011日起,我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十九、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还
有医疗补助费吗?
201711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87号),通知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予以废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十、 我还需要治疗,如果解除了劳动合同,我看病怎么办?
享受失业待遇的职工,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文件规定,自201011日起,我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二十一、 工伤一到四级职工,我应该怎么办?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集团协调平台公司进行劳动关系转移,由组织调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到接收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天津市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至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二、 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统称“三期”)我的待遇如何保障?
1、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新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期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2、协商一致解除的职工,依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支付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须符合职工生育规定) 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1100 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3800
生育津贴统一按照(98+30天)/30.4*企业平均社保基数(无法考虑引产、流产、难产、多胞、终止妊娠等) 哺乳津贴:统一按照(365-98-30天)/30.4*21.75小时(每天1小时,每月21.75小时)折算工资
二十三、 我是退休职工,我的权益如何保障?
企业退休职工保险关系由股权转让后企业接收,同时依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完成转移,退休人员房补按照原发放标准和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天津市居民健康状况报告2018年度)2018年天津市居民期望寿命为81.69
岁,统一按82岁)测算,一次性给付。本人年龄距离我市人均期望寿命或测算的年限不足五年的,统一按五年计算;本人年龄超过我市人均期望寿命或测算的年限的,统一按五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二十四、 我快到退休年龄了,还能享受安置待遇吗?
对于在本公司实施本方案时点,已超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二十五、 我的年龄和工龄与企业统计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在职职工的年龄和工龄的界定以在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当年达到的年龄、工龄为准;
二十六、 我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安置费我什么时候能拿到?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十七、 我拿到的安置费需要我缴个人所得税吗?怎么缴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十八、 离职当月,我的工资怎么计算?
离职当月按照现有工资计算办法计算
二十九、 我还有未休的倒休和今年的年假怎么处理?
1、倒休在离职前一次核算(参照公司《关于职工补休单处理办法的通知》,随离职当月工资发放 22020年前职工未休年假统一按照公司规定作废执行
32020年度年假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三十、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还应该有“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企业安置方案通过职代会时已提前超过三十天告知职工,故不存在代通知
三十一、 入职有几个月没有给我缴纳五险一金,怎么办?
职工提供有力证据,配合企业核查,确实存在此问题的,通过补缴方式处理,职工担负个人部分,企业担负企业部分和保质金。
三十二、 差旅费,防暑、冬季取暖和独子是否应该在平均工资里面?
根据劳社保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算


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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