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合同(定稿)

发布时间:2018-11-16 11:00:35

授权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系列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委托

1、甲方承诺授权乙方在 为该区域内授权代理商,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及发展本区域范围内的加盟商。 

2、合同有效期自       日至     日。 

3、在授权期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本代理区域内进行推广并发展加盟商。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1、甲方拥有“孙志鹏麻辣烫”之注册商标、商号,依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孙志鹏麻辣烫”餐厅(以下称“加盟店”)。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为区域特许代理经营,具体权限使用方式如下:

(1)设立乙方直接投资的直营店;

(2)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的约定

1、甲方权利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区域开店计划(包括乙方直接投资开店数量、签定加盟店数量等)或未按时开设各区域加盟店,则甲方有权收回区域特许经营权,并有权自行在此区域开设直营店,且有权另行签设授权合同授权他人开设此区域加盟店。

2、乙方须在此区域先开设由乙方直接投资的加盟店,方可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以确保加盟店的统一品牌形象及培训等各项标准的执行统一。

3、甲方对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战略和时限等约定:

(1)乙方要代理区域核心商圈和大学城集中商圈各开设一家直营店,门店面积均不小于100平,装修施工完全符合甲方总部要求,门店运营体系完善,操作流程标准,收益回报率优异,运作结点时间不超过

(2)乙方要在 交通便利的繁华地段建立公司 办事处和中转仓储库,便于拓展和培育加盟商,和总部一起为加盟商保驾护航。

4、特许区域与营业地点

(1)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地址为:

,遇行政区域变更,双方需重新协商确认特许地址。

(2)如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授权可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5、乙方代理所属加盟商相关资费应优先转入甲方财务账户中后按比例对乙方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1)代理区域内乙方签订客户,加盟费 元,甲方收取 元,乙方收取 元。

(2)押金款项 元由甲方收取。

(3)加盟商自装工程监理费 元甲方收取,公装净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

(4)加盟商订购物料由甲方统配,乙方提点净利润3%。

(5)加盟商开店设备须在甲方采购,设备净利润甲乙方各占50%。

第四条 区域代理费用

1、代理费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万元,作为取得该特许权的费用,可在特许区域内直接开设乙方直接投资的“孙志鹏麻辣烫”餐厅 家、授权许可区域内其他加盟商开设加盟店 家,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无论乙方是否开设“孙志鹏麻辣烫”餐厅,代理费不予返还或削减。

2、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开设一家“孙志鹏麻辣烫”餐厅(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直接投资开设及由乙方授权许可开设),须在餐厅开设之日或与区域内其他加盟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后次日内向甲方交纳特许权使用费 元,信

誉保证金 元,每逾一日,须交应交金额的2%作为滞纳金。

3、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以甲方收款凭据为准。

(2)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扣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所承担的费用或违约金、滞纳金,在乙方完成摘牌、撤换标识(包括乙方直营店和公司运营部)等本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后七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3)本条所述之特许加盟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指定账户为 银行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许可与使用

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商标。商标名称:“孙志鹏”、“孙志鹏麻辣烫”(包括图型商标和文字商标)

其他:特许标识。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 在加盟店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

3、乙方应按照甲方 VI 系统的标准规范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4、特许标识或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5、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甲方特许标识或商标,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六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乙方将“孙志鹏麻辣烫”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

第七条 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1、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且证件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名称须为乙方或乙方授权签约人本人,并进行合法经营。

2、乙方须以“孙志鹏麻辣烫”之名称对外营业,并独立承担营业所需的一切资金及盈亏。

3、乙方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本合同规定或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均系乙方独立行为,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加盟店面积要求

乙方开设的直营店,其中省会级城市及直辖市店面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地级市区域店面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县级地区店面面积不得小于70平方米。

第9条 加盟店的初始指导

1、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

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乙方需根据“孙志鹏麻辣烫”餐厅的整体装修、装饰风格确定加盟店的

装修设计方案,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应依甲方的设计自行发包施工,并自行承担费用。同时须将排定的工程进度表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进行指导。

4、甲方对店面的装修、装潢、施工等有权依照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依甲方意见进行修改。

5、加盟店财务收银系统软件均须由甲方统一订购。

6、加盟店经营所需的必要设备、原材料、调料等须在甲方订购,不得外采。

第十条 加盟店首家店的开业培训

1、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即店经理、厨师、收银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2、乙方应到甲方受训,并自行承担受训人员受训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薪资、保险、差旅、住宿、膳食、杂费等相关所有费用,甲方提供师资 、场地,若乙方要求甲方到乙方门店培训则须乙方提供经甲方审核同意的训练场地及设备设施,并承担甲方选派协助或提供训练人员的薪资、保险、差旅、住宿、膳食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餐厅营业之日起 60 日内或在乙方能独立营运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管理制度,如《收银系统操作手册》、《连锁店(产品)操作标准》、《营运管理制度》、《营运订货系统手册》等,以便于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首家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 日前正式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政府相关许可证照;

2、加盟店的装饰、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承认和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相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及经营理念等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并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积极、认真、正确的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依甲方规定派人员准时参加各种会议,分析加盟餐厅存在的问题,制定并执行改善对策。

第十八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将书面活动资料报甲方审核,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乙方发布广告宣传,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事先 30 天报甲方审批,经甲方书面通知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1、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由于乙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竞业禁止

1、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不得在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下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资料、经营资料、双方间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推广计划、产品计划、产品成本、产品配方、设计图样及与之相关的文字甚至版权等。

2、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同时签定保密协议。

3、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经营所需原料均须由甲方供应及配送,若乙方需增售不属甲方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核准;未经甲方书面核准,不得向其他厂商采购或自行制造、销售非特许产品。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及时调配,满足乙方需求。

第二十六条 由乙方或加盟店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的物料变质或损害赔偿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乙方销售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价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之外使用特许加盟经营权,不得将特许加盟经营权转让,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每天应按逾期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保证金。

第三十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须支付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如由于乙方或加盟店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在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

1、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未完成区域开店计划;

2、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非加盟产品;

4、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培训;

5、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多次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7、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8、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区域;

9、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等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被提前解除时,乙方应立即停止全部加盟店的营运。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当日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标志且摘除完毕。如乙方未按期摘除撤消,甲方有权自行完成摘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

1、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2、双方同意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及约定承办事宜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电话: 传 真: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十二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签约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附加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 出租办公场所情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19楼,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

二、合租期限:

1、租期自2014911日起,至2015310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办公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办公场所租金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次性交清方可进场。

4、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管理费、清洁工工资、花草养护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

5、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办公场所及其全部设施、 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详见公物登记表)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设备现状,如需装修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办公场地进行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

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其他条款

1、上述办公场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赔偿。

3、租赁和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区域代理合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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