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0-10-09 14:58:48

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采用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的模式,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向申领借款人核发的磁条卡,是借款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具体包括:

()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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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出错情况并督促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修改;

()负责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

()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统一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机构接入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书。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

()公司章程;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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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开业一年以上;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第十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对申请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在征信系统中为批准接入的小额贷款公司添加机构代码和增加机构信息。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实行谁创建、谁管理。管理事项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设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顶级用户管理员和各地市用户管理员,再由用户管理员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征信系统普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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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普通用户包括查询用户、数据录入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三者可以兼任。

()查询用户负责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并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数据录入用户负责日常信贷业务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录入征信数据报数系统。

()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受理、核查、反馈和修改异议信息。 上述用户均应具有《浙江省征信系统上岗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未获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担任上述用户。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和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应加强用户的日常管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用户管理登记簿》。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将本公司征信系统各类用户名单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如遇用户调整,相关情况也应随时报备。

第十六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七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五章 数据报送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企业或个人贷款业务时,应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有效贷款卡或身份证。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企业发生新的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征信数据报送系统录入贷款卡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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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每天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录入的信贷业务信息进行处理,集中提取数据,形成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文,经预校验后,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对校验不正确的数据及时反馈数据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数据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更正。

第六章 查询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

()审核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的;

()审核企业或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处理企业或个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的,应建立内部授权制度。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至少应保存最近三年的登记记录。

第二十五条 查询授权书或具有查询授权条款的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应保留三年。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将根据各小额贷款公司征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在岗人员上岗合格证书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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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等,开通下一年度查询权限。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由异议处理用户负责日常异议处理工作,主要有:

()直接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处理并反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转交的异议信息;

()对确认属实的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客户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小额贷款公司对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异议信息属实的,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更正,并填写《异议信息处理表》,报所在地人民银行,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收到《异议信息处理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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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转交的异议核查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得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查询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成为公共用户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技术设备与日常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有违规使用或安全隐患的,人民银行有权断开其网络接入。技术检查主要包括下面内容:

()征信系统用电脑应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无关软件,不得随意使用移动介质交叉拷贝文件,同时必须安装必要的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查杀病毒,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安全设置以及软件升级;

()与征信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互联网和其他任何网络连接;

()其他网络安全应达到的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的数据录入情况和查询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有关操作使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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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暂停提供信息查询等措施。

()未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能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信息的;

()越权查询征信系统的;

()将查询结果用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之外目的的;

()对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企业发放贷款的;

()泄露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用信息的;

()违反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要求的;

()有其他危害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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